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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申請回美證須知

02/10/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綠卡人士,若可能有一段長時間留在海外,應預先申請Reentry Permit(回美證)。筆者有客戶的父母移民美國後因不習慣而返回香港,事前沒有申請回美證,結果一去8年長,父母解釋因爲“911”不敢回來,後來又因爲“沙士”沒有回美。後來因年紀大希望回來靠近兒孫長居美國。客戶接納筆者建議,父母入境時遭盤問,父母如實作答,並按移民官要求當場放棄綠卡,移民官給予其“旅遊”身份入境與家人團聚。公民兒子再為他們申請親屬移民。很多移民誤以爲衹能申請一次綠卡,其實移民法容許可同時用不同途徑申請綠卡,放棄或被取消綠卡身份後亦可依法再申請。

筆者奉勸一些未確定會否長居美國的綠卡人士在離境時先行申請回美證,以防萬一,但回美證有效期衹有兩年,雖然可再申請,但始終並非一勞永逸可以長期不在美國居留又能保留綠卡身份。

申請回美證,必須注意以下重點:

1. 申請時人必須在美國。有客戶自己申請,沒有瞭解法例情況下,在離境當天寄出表格,結果申請被否決,理由是移民局收到申請時申請人不在美國。

2. 申請回美證要按指紋。所以申請人應預留足夠時間等候指紋通知。等候時間一般爲3至4星期。若申請人有急事必須離境,就衹能在收到指紋通知後要求安排新的打指紋日期。

3. 如上所說,回美證衹有兩年有效期。申請表格上要求申請人回答取得綠卡後5年內共有多少時間不在美國。若5年內有超過4年不在美國,申請不會獲批。

4. 若申請人在等候回美證時已離境,應事先安排親屬代收回美證後寄給申請人。當然,申請人有權在入境時不出示回美證,因爲回美證不是必須的旅遊證件。例如申請人離開一段短暫時間便返回美國,就不必出示回美證作“護身符”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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