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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協議書的重要性

02/17/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很多夫婦願意花費不菲辦個轟轟烈烈的婚禮,離婚時卻爲了省時省錢,把離婚當兒戲般草草了斷,惹來無窮無盡的後遺症。

夫婦若要離婚,最理想的結局是協議離婚。可惜,筆者見過不少所謂“協議離婚”並非真正透過協商,並完全瞭解及同意內容後真心簽署的。最常見的一種情況是一方委託法律事務所起草協議,然後帶同另一方前往事務所簽署文件。另一方沒有委託律師,亦沒有仔細瞭解內容,衹爲了儘快結束離婚而簽署。

在客戶諮詢中,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訂明客戶支付對方一百萬美元,其實雙方衹同意十萬美元。客戶沒有看清楚就簽署。離婚生效過了一段時間,客戶的房產被扣上抵押(lien)才警覺對方就客戶沒有遵守協議付款而採取法律行動,從客戶的資產去抵償欠款。筆者研究並發現協議書存在前後矛盾的用詞,向客戶建議衹有向法庭申請推翻協議書才能糾正錯誤,否則協議書會持續有效。可惜客戶還妄想與對方協商而不欲以法律途徑去解決。對著如此愚昧的客戶,筆者亦愛莫能助。

另一個案牽涉前夫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自願放棄自己在太太的退休金中的共有權益(community interest),十年後卻向法庭申請企圖推翻協議書。太太在庭上應辯,說從結婚到離婚後一直服務於同一機構,先生完全知道情況,雙方並選擇用“各歸各”的方式處理財產分配,即是各自擁有名下的資產。法官判申請人敗訴,理由是太太在婚姻期間已在同一機構工作,申請人沒有理由不知道太太有纍積退休金,所以,法官認爲申請人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自願放棄的。

以上兩個案子,反映了當事人沒有仔細研究及考慮離婚協議書就隨便簽署,結果後悔難翻。某些情況即使有法律途徑糾正錯誤但仍不願意嘗試,就唯有自嘗自己種下的惡果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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