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
02/28/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美國已開始“特朗普”執政期,上文筆者提及特朗普頒佈帶有針對性的入境禁令,即使綠卡人士亦被“開刀”,突顯了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
除了美國公民以外,非美國公民人士(包括綠卡人士,持有美國簽證的外國人,以及非法居留人士等等),若違反以下移民法規,可以被拒絕入境或被驅逐出境。
-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不能入境的理由): 此項法規針對想入境美國的人士,包括正在申請入境美國及正申請合法居留的人士。法規重點如下:
- 非法入境美國,例如偷渡,持假護照入境
- 使用欺詐手段申請移民福利
- 帶有傳染病菌
- 曾經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或賣淫罪行,違禁品有關的罪行)
- 對他人造成危險的精神病患者
- 有機會成爲“社會負纍”,經濟上依賴政府緩助
- 有嫌疑涉及恐怖主義或意圖傷害美國利益
- 協助他人偷渡
- 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180天至一年之後離境
- Grounds of deportability(驅逐出境的理由): 此項法規針對在美國的人士,包括綠卡人士。法規重點如下:
- 通過假結婚取得合法居留身份
- 持有非移民有效簽證但違反簽證規定
- 逾期居留
- 恐怖分子
- 曾經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罪行,違禁品有關的罪行,家暴罪行)
- 冒充美國公民或非法投票
若果屬“不能入境”的人士,某些情況可以申請豁免(請參考筆者有關“豁免申請”的文章)。
綠卡人士若被控“驅逐出境”,合乎資格者可向移民法庭申請取消驅逐出境令(Cancellation of 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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