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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

02/28/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美國已開始“特朗普”執政期,上文筆者提及特朗普頒佈帶有針對性的入境禁令,即使綠卡人士亦被“開刀”,突顯了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

除了美國公民以外,非美國公民人士(包括綠卡人士,持有美國簽證的外國人,以及非法居留人士等等),若違反以下移民法規,可以被拒絕入境或被驅逐出境。

  1.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不能入境的理由): 此項法規針對想入境美國的人士,包括正在申請入境美國及正申請合法居留的人士。法規重點如下:
  • 非法入境美國,例如偷渡,持假護照入境
  • 使用欺詐手段申請移民福利
  • 帶有傳染病菌
  • 曾經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或賣淫罪行,違禁品有關的罪行)
  • 對他人造成危險的精神病患者
  • 有機會成爲“社會負纍”,經濟上依賴政府緩助
  • 有嫌疑涉及恐怖主義或意圖傷害美國利益
  • 協助他人偷渡
  • 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180天至一年之後離境

 

  1. Grounds of deportability(驅逐出境的理由): 此項法規針對在美國的人士,包括綠卡人士。法規重點如下:
  • 通過假結婚取得合法居留身份
  • 持有非移民有效簽證但違反簽證規定
  • 逾期居留
  • 恐怖分子
  • 曾經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罪行,違禁品有關的罪行,家暴罪行)
  • 冒充美國公民或非法投票

若果屬“不能入境”的人士,某些情況可以申請豁免(請參考筆者有關“豁免申請”的文章)。

綠卡人士若被控“驅逐出境”,合乎資格者可向移民法庭申請取消驅逐出境令(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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