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人士,若違反某些移民法規,可以被取消“居留權”兼驅逐出境(請參考筆者《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文章)。若符合以下資格,被驅逐出境的綠卡人士可以申請取消驅逐令(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申請手續簡介如下:
所有取消驅逐令,必須由移民法官審理。筆者曾辦理過此類案件,現舉一個案給予讀者作參考:
申請人持有綠卡多年,由於犯了攜帶違禁品(俗稱毒品)被定罪,在州地方法院服刑期滿後轉至國土安全部拘留中心等候“驅逐出境”的移民法庭審訊。幸好申請人的毒品不是可卡因,避免歸入重罪(aggravated felony)類別,申請人具備申請條件,筆者代表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取消驅逐令”。法官會考慮求情因素來決定是否值得給予機會,讓申請人保留綠卡留在美國居住。求情因素按個案而定,律師必須願意花時間和精力為客戶找出可能對案件有幫助的求情因素,再運用豐富的説服力向法官力證申請人雖然有犯罪前科,但仍應給予機會。
筆者在此案為申請人準備的求情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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