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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公民與非公民待遇之三:取消驅逐令

03/03/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綠卡人士,若違反某些移民法規,可以被取消“居留權”兼驅逐出境(請參考筆者《公民與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文章)。若符合以下資格,被驅逐出境的綠卡人士可以申請取消驅逐令(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 持有綠卡最少5年;
  • 必須在收到移民法庭開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或犯罪前在美國最少合法居留7年;
  • 沒有被定重罪(aggravated felony)。

申請手續簡介如下:

  1. 申請人向美國國土安全局遞交EOIR-42A副本申請,申請費加打指紋費用;
  2. 申請人收到移民局收費收據及指紋通知後,把申請收據及申請表格EOIR-42A副本,及個人簡歷G325A正本遞交予國土安全部屬下的移民及海關執行部(Immigration & Customs Enforcement)代表律師;
  3. 申請人將以下檔按移民法官指示在開庭當天呈給移民法庭:
  • 申請表格EOIR-42A原本及附帶支援檔;
  • 移民局費用收據及打指紋通知的副本;
  • G-325A副本;
  • 申請人書面證明已傳送所有檔予政府代表律師。

所有取消驅逐令,必須由移民法官審理。筆者曾辦理過此類案件,現舉一個案給予讀者作參考:

申請人持有綠卡多年,由於犯了攜帶違禁品(俗稱毒品)被定罪,在州地方法院服刑期滿後轉至國土安全部拘留中心等候“驅逐出境”的移民法庭審訊。幸好申請人的毒品不是可卡因,避免歸入重罪(aggravated felony)類別,申請人具備申請條件,筆者代表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取消驅逐令”。法官會考慮求情因素來決定是否值得給予機會,讓申請人保留綠卡留在美國居住。求情因素按個案而定,律師必須願意花時間和精力為客戶找出可能對案件有幫助的求情因素,再運用豐富的説服力向法官力證申請人雖然有犯罪前科,但仍應給予機會。

筆者在此案為申請人準備的求情因素包括:

  • 有公民身份的太太及在美國出生的小孩
  • 雇主力證申請人工作表現良好
  • 申請人有依時報稅
  • 申請人的自白書表白對所犯罪行深感後悔並覺悟前非,再沒有犯法,並且努力做個好員工,好丈夫及好爸爸。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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