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家庭法就夫婦贍養費的審判原則基於兩大考慮因素:能力與需要(ability and need)。
若一方有能力而另一方需要經濟補助,不論男女性別,法官會判予有能力的一方向有需要的一方支付贍養費。筆者經常收到有關贍養費的咨詢,其中有不少屬坊間誤傳的解讀。當中最大的謬誤首選“終生贍養費”。加州家庭法并沒有“終生贍養費”的法規。無論結婚年期多長,法官沒有法律理據判予終生贍養費。有關贍養費的法規,重點介紹如下:
1. 加州家庭法第4320條:法官要考慮多方因素來決定贍養費,包括:
(a) 雙方在婚期建立的生活水平
(b) 雙方的資產及債務
(c) 雙方的健康狀況
(d)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的就業能力
(e)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是否要照顧年幼子女而影響其就業機會
(f) 若雙方都有經濟困難,法官要平衡輕重
(g)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在合理時間内達成自力更生的目標
(h) 若需要贍養費一方有刑事家暴判刑,法官會考慮不判予贍養費。
2. 加州家庭法第4337條: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若任何一方死亡,或收取贍養費的一方再婚,贍養費責任會馬上終止。
加州法庭就婚期10年以下的婚姻,除非有特殊因素,贍養費的年期通常是婚期的一半。婚期的計算是從結婚至分居爲止。舉例來説,若婚期是6年,贍養費的年期通常是3年。至於10年以上的婚姻屬長久婚姻,法官會按家庭法第4320條列出的因素加以考慮才判決。
若雙方願意協議離婚,而又有贍養費的話,筆者提供以下提示:
1. 贍養費應訂下明確數額及支付年期。若沒有訂明年期,除非支付一方成功向法院要求調整或終止,贍養費就變相成爲終生了。
2. 若雙方希望就某些情況,例如工資調整,雙方年齡等,贍養費需要向上(step up)調整或向下(step down)調整,協議應清楚訂明調整的基制。
3. 在稅法上,除非雙方另行協議,贍養費有別與小孩生活費,支付一方可以當成支出來抵稅(tax deductible)而收取一方等同有收入須要納稅(taxable income)。所以,離婚協議書應清楚訂明贍養費在稅務上如何處理,以免日後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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