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最新發布了新的備忘錄給全美檢查官針對強制執行刑事移民犯罪。這份備忘錄指示聯邦檢察官應將重點放在特定的罪行上, 通過大量控告和起訴非法移民來阻止無證移民。備忘錄列出以下控告無證移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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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 .SC § 1324: 帶入和藏匿非法移民和相關罪行
當地檢查官應考慮起訴任何涉及非法運輸偷渡者或根據8U.SC §1324上禁止的任何其它行為。如果必須對使用有限資源作出決定,應優先考慮對那些將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偷渡者帶入美國,以及運送或窩藏三名或以上的偷渡者,或惡化情節的罪行:例如涉及嚴重身體傷害,身體或性侵犯或任何人的死亡人。還應優先起訴第1327條(“協助或協助犯罪偷渡者進入”)的任何罪行,第1328條(“販賣人口為了不道德的目的'')。這些包括蛇頭非法運輸偷渡者,租房給無證移民,僱傭非法員工等等。
8 USC § 1325: 非法入境
每個當地檢查官都應考慮任何根據8 USC 第1325條的重罪:如被告人有兩次以上的情況非法入境的輕罪或一次或多次的非法入境因有重罪情況的前科(如重罪的犯罪記錄,是幫派成員或對其有影響力,有多次自願返回的記錄,先前移除,驅逐或排除或其他惡化情況。 檢查官也應考慮任何婚姻欺詐。
備忘錄也指出要求在美國西南邊界辦事處(亞利桑那州區,新墨西哥州區,加州南部地區,得州南部區和西部區)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和任何其他相關機構制定一套起訴這種違法行為的準則。這些規則的目標應該是停止第一次偷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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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SC § 1326: 重返入境
當地檢查官應考慮起訴重返的非法移民。但以下情況應該有優先考慮: 如果被告有過重罪,任何以前的犯罪前科顯示被告對公共安全構成危險,有一個或多個行政或犯罪移民侵權記錄,是幫派成員或對其有影響力,或其它加重情況存在。
18 USC § 1028A:嚴重身份盜竊& 18 USC § 1546: 欺詐和濫用簽證許可證和其他文件
當地檢查官應考慮根據第1028A條和第1546條涉起訴兩項罪行:嚴重身份盜竊用和移民罪行的欺詐,如使用假的文件,信息,或簽證。
18 USC § 111: 毆打,抵抗,或阻撓官員
當地官員正在履行公務時行政和刑事移民情況時,當地檢查官需考慮在可行的範圍內起訴打擊,抵製或阻撓下屬的當地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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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抓而被控告以上罪名你需要知道你的權利。無論你的身份你有很多權利。你有權利保持沉默應為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用來害自己。你有權利請律師,有權利要求跟律師見面。你也有權利保釋,見法官。履行你的權利是保護自己成功打贏案子的最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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