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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小額訴訟DIY

04/20/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美國小額訴訟法庭幫助市民方便及便宜地解決小額的民事紛爭。提出控告的人稱爲原告人(plaintiff),被控告的人成爲被告人(defendant)。若原告人是以生意或公共組織控告,求償金額不能超過 $5000,若以個人名義控告,求償金額不能超過 $10000。原告人每年不能在小額法庭提出超過兩次而每次數額超過$2500的訴訟。

原告人必須超過18嵗,若18嵗以下必須父母或監護人代理控告。原告人必須在正確的小額法院提出控告申請,正確的法院地點包括:

  1. 被告居住、工作或營業場所
  2. 損害事發地點
  3. 合約簽署地點
  4. 毀約地點 (若被告人是商業團體)
  5. 若消費紛爭是關於分期付款或買賣合同或車輛付款:
    1. 買家的居住地點
    2. 合約生效時買家的居住地點
    3. 買家簽署合約的地點
    4. 貨品/車輛永遠儲存地點

原告必須先填寫小額訴訟申請及出席小額法庭命令表格(SC-100)。若多過兩位原告或被告人以上,必須附加附帶表格(SC-100A )。若原告是商業團體,必須填寫SC-103表格。填寫完之後,建議原告把表格讓律師或法律顧問過目,才遞交給法庭職員立案。

原告人必須填寫被告人的正確名字,在開庭前15天(20天若被告住在其他縣)通知被告人關於此小額訴訟。這個法律程序(service of process)十分重要。原告人必須通過第三者或縣警把通知書交給被告,或通過第三方寄掛號信到被告的住址,但筆者建議不用挂號郵寄方式,因爲若被告不回應,單憑郵局的挂號回條未必被法官接納。若被告對原告亦有控告,被告人亦可在同一案件内提出反控告申請。

出庭當天必須準時,原告必須帶同所有證人及證據出庭。若不懂英語必須自找翻譯。雙方出庭前可向律師咨詢但不能帶同律師出庭。

若原告及被告在出庭前已解決訴訟,原告人必須向法院職員遞交解除訴訟SC-198表格(dismissal)。

出庭后輸的一方(judgment debtor)可申請上訴,上訴限期完后或上訴結果出來后,法官判決命令正式生效,贏的一方(judgment creditor)才可以向被告索取賠償。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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