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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清除刑事記錄後,移民申請時仍要申報

05/05/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加州刑事法容許某些刑事記錄在刑期結束後申請清除(expungement)。基本上所有輕罪及某些重罪都可以申請清除記錄。對曾犯法的人來説算是一個解脫,可以在沒有留下污點的情況下重新出發。

可惜,移民法不接受清除刑事記錄。所以,即使已清除的刑事記錄,在申請移民時仍必須如實申報。

以下幾項普及的移民申請,都包括刑事行爲的問題,要申請人作答有否曾犯法,曾被拘捕,曾被起訴或曾被判刑:

  1. 綠卡申請(I-485 Application to Adjust Status)
  2. 入籍申請(N-400 Application for Naturalization)
  3. 移民簽證申請(DS-260 Immigration Visa Application)

讀者要注意:即使你沒有被檢控,但若果你曾被帶往警察局備案,都可能屬於“被捕”類別而需要申報。若沒有申報刑事記錄,可能會被多加一條欺詐罪名。筆者曾爲客戶辦理入籍申請,客戶就刑事行爲問題全部回答“沒有”。在面試時移民官說指紋報告顯示有事件記錄,要求客戶解釋。原來客戶曾與太太在公園吵架,路人報警。警察帶客戶回警察局,但很快就被釋放。客戶根本沒有把此事放在心上。移民官要求客戶提供沒有被檢控的記錄。客戶嘗試向警察局要求,但警局說沒有。最後筆者親自向警察局解釋,警官才願意提供信函證明客戶沒有刑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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