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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I-360受害人自辦移民的成功案例

05/15/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被公民或綠卡人士虐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必依賴公民或綠卡人士申請移民,可以自行申請I-360移民。這類稱為VAWA(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自辦移民申請,其實不限於女性申請人。

VAWA申請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1. 與對方有上述的家屬關係。
  2. 與對方有真實婚姻,而不衹是一紙婚書。
  3. 曾與對方共同居住。
  4. 曾受對方虐待(battered)或殘酷對待(extreme cruelty)。
  5. 本身品德良好。

筆者在2016年6月為客戶及她的兒子申請I-360 VAWA,2017年3月取得批准。客戶未委托筆者前曾咨詢其他知名移民律師,都認爲她的案件成功機會甚微。

此案奇特之處是客戶沒有被對方虐待或家暴,而是以公民丈夫為達求謀財目的, 其行爲構成客戶被對方殘酷對待爲由申請。筆者接辦此案後,十分小心處理客戶提供的環境證據,避開天馬行空的描述,以免移民官會認爲客戶的指控純屬虛構。所以,筆者用很多細節來突顯公民處心積纍,心懷不軌的謀財動機,目的是增强“極度殘酷對待”的説服力。

環境證據并非直接證據,要用此類間接證據來證明事實是很大程度的挑戰。此案的環境證據是什麽呢?

  1. 客戶在婚前與公民的通訊記錄,顯示公民提議把客戶的資金轉入自己戶口。
  2. 客戶向朋友查詢如何報警說丈夫要毒害自己及小孩。
  3. 客戶與警員就公民丈夫有關行爲的通訊。
  4. 客戶及兒子的看病記錄(但記錄沒有顯示客戶及小孩曾有被下毒的跡象,衹是身體不適)。
  5. 客戶自己的詳盡供詞,交代種種蛛絲馬跡,例如發現在睡房有偷錄器,與對方生活時總覺得不適,對方亂放自己的藥物讓兒子隨手拿來吃等。

皇天不負有心人,客戶及其兒子的申請不必補件就直接通過。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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