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民或綠卡人士虐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必依賴公民或綠卡人士申請移民,可以自行申請I-360移民。這類稱為VAWA(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自辦移民申請,其實不限於女性申請人。
VAWA申請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筆者在2016年6月為客戶及她的兒子申請I-360 VAWA,2017年3月取得批准。客戶未委托筆者前曾咨詢其他知名移民律師,都認爲她的案件成功機會甚微。
此案奇特之處是客戶沒有被對方虐待或家暴,而是以公民丈夫為達求謀財目的, 其行爲構成客戶被對方殘酷對待爲由申請。筆者接辦此案後,十分小心處理客戶提供的環境證據,避開天馬行空的描述,以免移民官會認爲客戶的指控純屬虛構。所以,筆者用很多細節來突顯公民處心積纍,心懷不軌的謀財動機,目的是增强“極度殘酷對待”的説服力。
環境證據并非直接證據,要用此類間接證據來證明事實是很大程度的挑戰。此案的環境證據是什麽呢?
皇天不負有心人,客戶及其兒子的申請不必補件就直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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