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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分居日期對離婚案的重要性

05/26/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申請離婚,必須填寫分居日期。加州離婚法中,分居日期是贍養費及某些財產分配計算的分水嶺。

1.有關贍養費的年期計算,從結婚至分居爲止。例如夫婦是2007年12月結婚,2016年12月分居,婚期為9年。婚期低於10年,法庭一般把需要支付贍養費的年期定為婚期的一半,即4年半。

2.婚姻期間,雙方的收入為共有財產,即使一方沒有收入,仍能共享對方的收入。一旦分居後,雙方的收入回歸單有財產,沒有收入的一方再不能共享對方的收入了。

3.共有財產有責任支付任何一方的婚前及婚期内的債務。舉例來説,若一方在婚前或婚期内有信用卡債務,有可能要從共有財產支付。但分居後,基本上債務是各自承擔。

4.凡事有例外。若一方爲了生活所需而背負債務,無論分居前或分居後,另一方仍然有支付責任。何謂生活所需,應以基本及合理的衣食住行開支爲準。

夫婦的關係往往不能一刀切,說分就分。2015年加州最高法院判例,指明爲了分居日期有明確計算標準,夫婦必須是分開居住才算分居。此過於嚴謹案例惹來不少批評,因爲很多夫婦由於經濟或子女因素,即使分居仍住同一屋簷下。加州隨後立法推翻此案例,回歸案例前的慣用標準:決定及證明分居日期,以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終止婚姻的意願(intent)及其行為(conduct)充分反映其意願,即中國古語的“言行合一”。

所以,讀者若清楚知道自己的婚姻不能維持而要離婚,必須考慮何時及如何證明分居日期。當然,若一方願意搬離共住的居所,這將是最有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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