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規定,當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就啓動自動禁制令。自動禁制令(Standard Family Law Restraining Orders)印在傳召(Summons)背面。內容大致如下:
凡事有列外,以上自動禁制令容許雙方動用資產作以下用途:
筆者的一名客戶,收到洛縣房產登記處通知,有第三者就其與配偶擁有的房產作抵押登記。筆者代表客戶以配偶違反資產自動禁制令及夫妻間的誠信關係,向法庭申請資產託管人,託管雙方的財產,防止進一步轉賣或轉移資產,影響客戶的權益。筆者的另一名客戶,自己申請離婚後,自作聰明把房產加入妹妹名字,結果被配偶律師警告要把妹妹捲入離婚訴訟。筆者接辦案件後第一件事就建議客戶轉走妹妹的產業持有權,平息了此部分的風波,否則妹妹會被牽連,而且法官一定會判客戶違反資產自動禁制令及誠信,罪加一等。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