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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期間的資產自動禁制令

06/05/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加州離婚法規定,當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就啓動自動禁制令。自動禁制令(Standard Family Law Restraining Orders)印在傳召(Summons)背面。內容大致如下:

  1. 除非得到對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帶走小孩離開加州,不能為小孩申請或更換護照。
  2. 不能取消,轉移,或更改有關對方或小孩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汽車保險,工傷保險等。
  3. 除非得到對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轉移,抵押,變賣,或隱藏所有共有或單有資產。
  4. 除非得到對方同意或法庭命令,不能訂立或更改非遺屬性的資產轉增,例如生前信託。
  5. 若有任何特殊性開支,必須在5個工作天前知會對方,並要備案,以作交代。

凡事有列外,以上自動禁制令容許雙方動用資產作以下用途:

  1. 若爲了日常生活或工作所需,可動用資產。例如動用銀行存款支付日常開支;或正常的生意來往及商業運作中可動用商業資產,例如存款或存貨。
  2. 更改房產業權中的自動繼承權(right of survivorship)。若夫婦共同用“joint tenants”產權持有物業,若一方去世, 另一方會自動繼承對方業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離婚期間,一方可把業權改為“tenants in common”。“Tenants-in-common”擁有不能分割的一半業權。若一方去世,其一半業權不會歸另一方所有。如此更改業權必須知會對方。

筆者的一名客戶,收到洛縣房產登記處通知,有第三者就其與配偶擁有的房產作抵押登記。筆者代表客戶以配偶違反資產自動禁制令及夫妻間的誠信關係,向法庭申請資產託管人,託管雙方的財產,防止進一步轉賣或轉移資產,影響客戶的權益。筆者的另一名客戶,自己申請離婚後,自作聰明把房產加入妹妹名字,結果被配偶律師警告要把妹妹捲入離婚訴訟。筆者接辦案件後第一件事就建議客戶轉走妹妹的產業持有權,平息了此部分的風波,否則妹妹會被牽連,而且法官一定會判客戶違反資產自動禁制令及誠信,罪加一等。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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