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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持有效簽證,卻被拒入境

06/09/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移民法的簽證及入境分屬不同部門審核。簽證是由國務院(Secretary of State)屬下的領事館(consulate)負責;入境是由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屬下的海關及入境保護處(Custom & Border Protection)負責。

外國人前往美國前必須取得有效簽證。但即使持有效簽證,入境時仍要由國安部的海關檢查(inspection)滿意後才被批准入境(admission),並由海關決定旅客可以合法在美國逗留的時間(authorized stay)。

舉例來説,一名持有B1/B2(B1是商務;B2是旅遊或探親)簽證入境,過關時被海關問此行目的是什麽,若回答探親,一般會給予6個月的合法居留期,若回答是商務考察,一般會給予3個月的合法居留期。雖然此名旅客持有5年的有效簽證,其合法居留期以海關蓋章上顯示的爲準。至於昔日的I-94白卡,現已實行網上列印而不會釘在護照上。若超過合法居留期仍留在美國,屬逾期居留。

至於持有效的F-1學生簽證,每次成功入境,會被蓋章D/S(Duration of Stay),在學期間可一直合法居留。但F-1簽證是有期限的。若簽證到期又已經離境,學生必須前往領事館重新申請簽證才能入境。

什麽情況會導致持有效簽證仍被拒絕入境呢?若海關認爲入境申請人懷有不正當的動機,有權拒絕申請人入境。例如旅客以B1/B2簽證入境,每次幾乎逗留至合法居留期滿才離開,迅速又申請入境回美國。旅客被問爲何此行目的,回答説是來照顧在美留學的子女,或照顧年幼的孫兒。這兩項理由均不符合探親簽證,兼且有動機長期留在美國。海關有權拒絕給予旅客入境。

舉另一個在網上流傳的事件作例子:某君持有F1學生簽證入境,被海關檢查手機發現通訊記錄顯示他承認自己掛名“讀書”,目的是逗留在美國。這名學生雖是冊學生,但沒有讀書爲實,亦不符合F1簽證,可被拒絕入境。

以下是美國領事館給予中港臺人士F1及B1/B2簽證的有效期:

F1簽證

有效期

B1/B2簽證

有效期

香港

60 個月

香港

120 個月

中國大陸

60 個月

中國大陸

120 個月

臺灣

60 個月

臺灣

6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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