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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期間如何處理共有住宅

06/30/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很多夫婦在婚期共同擁有自住的房屋。若要離婚,要先行分居。法律沒有規定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但離婚申請表上必須填寫分居日期。分居後如何處理共有的住宅呢?

1. 誰有權仍然居住在共有的住宅呢?

夫妻要離婚,關係自然不好,甚至破裂,視對方如仇人。筆者通常會建議一方搬離,避免衝突。若果雙方不願搬走,抱著“要走對方走”的心態,如何打破僵局?若夫婦有小孩,按理來説,主要照顧小孩的一方應繼續留在住宅,讓小孩保持居住原狀。法庭亦會如此考量。但筆者曾辦理一個案,有錢丈夫找各種藉口硬要留在住宅。法官唯有命令他支付可觀的贍養費及小孩生活費,讓太太租住地方與小孩共住。

2. 誰要繼續供房貸及房屋支出?

離婚對夫婦來説等同變了天。即使婚姻期間一方一直支付房貸,地稅及保險等開支,一旦離婚就自然不欲再繼續支付,認爲對方有共同責任。法庭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若雙方都有能力支付,應會命令共同分擔開支,若一方繼續住在共有的住宅,可能要支付市值租金的一半給予對方。若一方仍然繼續支付房貸費用,將來在分產時可以要求報銷(reimbursement)。若果雙方都不願吃眼前虧而拒絕繼續支付房貸,房子就有可能被銀行拍賣(foreclosure)來抵債了。筆者辦案過程中,經常要勸喻客戶切忌意氣用事,若房子有淨值(net equity)就不能放棄房貸,寧願留待日後與對方“結賬”時再“算賬”。

3. 共有住宅可以賣掉嗎?

離婚的必然後果,就是一個家拆成兩個家。由於支出增加,雙方的生活水平自然會下降。很多夫婦要用雙方的收入才能供房貸。夫婦分家,就面臨供不起房屋的財務困境。夫婦可能需要把房屋賣掉套現來減低財務壓力。筆者曾辦理一個案,夫婦擁有自住房屋,而且已供滿沒有房貸。太太搬走後要求賣屋分家,丈夫堅持不肯,結結果筆者代表太太向法庭申請賣屋。法官認爲雙方的財務狀況不容許繼續持有共有住宅,判令賣屋分產,讓太太有一筆流動資金周轉。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註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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