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裡面, 子女的分配問題是最重要以及最困難的問題。 無論是子女的父母還是法院, 子女問題是他們最重視的部分。怎麼樣才是對於子女“最大的利益”, 怎麼樣才能對子女造成最少的傷害? 都是讓所有在處理離婚程式的父母頭疼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 首先需要對法院的要求有所瞭解。
法院對父母關於子女的權利分為以下幾種:
1. 子女實際撫養權
2. 子女法定監護權
3. 子女探視權
1子女實際撫養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是一種允許父母與其子女同住與身體保育。
2子女法定監護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是一種允許父母對其子女作出重要的長期決定的權利。這可能包括兒童成長的方面,包括:教育,宗教,醫療和牙科保健等。
3子女探視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是一種對於沒有實際撫養權的另一方父母的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合理的分配下, 另一方父母可在特定時間內探視其子女。
條款與定義
1. 共同撫養監護權:雙方父母共同擁有並且平均分配子女的實際撫養權和監護權。
2. 共同法定監護權:雙方都有權利與責任去為子女的問題去做決定。
3. 共同撫養權:雙方父母會在適當的安排下共同撫養子女, 但不一定所有時間都需要50/50的平均分配與雙方生活的時間,有時候甚至一方30%與另一方70%也是可以的。
4. 獨自實際撫養權:子女會只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生活, 如果在搬遷的問題上, 另一方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 擁有獨自實際撫養權的一方將有一定的優勢。
5. 獨自法定監護權:只有其中一方父母擁有法定監護權並對於子女作出重要的決定。
以上說的各種情況中,哪一種是最好的呢?
每個家庭都有不一樣的情況, 也有很多不一樣的因素, 並沒有固定的說哪一種方式會是最好或者說最適合, 需視乎您的自身情況去衡量。 最重要的是能對子女的造成的影響減到最少, 保護著您子女的權益。 在解決婚姻問題是, 子女往往是最容易受牽連的, 簡單到居住的環境, 上學的地方都可能受到影響, 所以在處理離婚程式的時候, 父母需要周祥的去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去解決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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