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雙方簽署後便成爲有效的合約,再經過法庭蓋章就成爲法庭命令。除非有新命令取代原來的命令,否則原來的命令持續有效。
一般而言,夫婦就贍養費及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是較難推翻的,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對方有故意隱瞞或協議是在威迫利誘的情況下簽署。自己選擇不聘用律師或不仔細研讀協議,法庭是不會給予同情的。有關小孩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由於法庭有持續審判權直至小孩成年爲止,申請人可基於“情況嚴重改變”(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而要求更改命令。
若簽署不公平或不正確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下來過了一段時間覺得不妥不對,想推翻法庭判決書。可能嗎?可行嗎?
夫婦簽了離婚協議書,交由法庭蓋章便成為法庭判決書。若要推翻判決書應該越早越好。加州民事程式法規定當事人可因錯誤,不慎,意料之外的驚奇,或可原諒的疏忽等理由在判決書生效起6個月之內提出要求擱置判決書(Request for Order to Set Aside Judgment)。若在這法定6個月內提請,法官一般會較為寬鬆處理,衹須申請人提供合情合理的解釋,法官會給予申請人機會重新處理其離婚案件。
如果超過6個月才申請推翻,必須提供充分的理據證明對方有欺詐,威脅,或畜意隱瞞申報資產等不法行爲,或法理上存在錯誤。
筆者曾辦理一個案代表太太。在離婚審訊期間,丈夫律師在庭外催速丈夫與太太達成協議。由於我方無甚要求,協議離婚本來就是明智做法。丈夫與太太在中午休庭時簽署離婚協議書。下午開庭時法官親自向當事人確認是否明白及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雙方回答是,法官便蓋章成爲判決書。誰知丈夫事後反悔,另聘律師要求推翻判決書。雖然對方是在6個月之內提出申請,原審法官不予批准,理由是法官已曾向雙方當事人親自確認後才判決,所以,對方用前任律師失職的理據不成立。對方想藉法律手段繼續刁難客戶的如意算盤打不響,但客戶無端端亦花了額外律師費應辯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若客戶沒有認真堅持立場就會被對方繼續欺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