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判斷一個申請者是否符合美國公民的歸化入籍申請條件,有許多需要考慮的標準。不過基本條件是,該申請人必須首先是合法的永久居民(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LPR)並年滿18周歲。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在戰爭期間或公開宣佈敵意(declared hostility)期間在美國軍隊服役過的申請者,或者美國軍隊的特定徵兵計畫不受該基本條件限制。除此之外,仍有一些其他例外和其他申請入籍的基本條件。張大欽律師事務所本文主要針對基本條件,即合法永久居民和年滿18周歲,展開分析。
1. 連續性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 Requirement)
在申請人獲得永久居住身份之後,若想要符合申請入籍的條件,其中一項要求即是申請人需在提出入籍申請之前在美連續居住5年。如果申請人與一個美國公民結婚或者這個申請人是通過結婚而獲得永久性居住身份但受到其配偶的毆打和虐待的話,5年連續居住的時間可以減少至3年。在這種例外情形下,為了滿足3年連續性居住要求,申請者必須與其美國公民的配偶保持婚姻狀態共同生活3年,並且其美國公民的配偶需在共同生活的3年期間均是美國公民的身份。上述所說的5年或3年的時間性要求是由法律規定的。從提交申請到宣誓入籍儀式期間,申請者必須維持在美持續性居住。 連續性居住並不是說必須每天都要在美國居住,不能出境旅遊, 而是說,沒有長時間地在美國境外停留,沒有打斷連續性。
2. 真正身在美國境內(Physical Presence and Continuity)
連續性居住的要求不代表申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所有期間內都身在美國。有三個基本要求可以滿足連續性居住條件:
第一, 入籍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前,至少連續在美居住法律規定的5年或3年期間的一半時間。為了確定是否滿足這一要求,申請人需計算在提出入籍申請的前5年或3年真正身在美國的天數,所有在美的天數總和需至少等於5年或3年的一半時間或一半時間以上。
第二,任何一次離開美國的時間不可以長達一年或以上。長達一年或以上的離境被視為自動中斷在美居住的連續性,即使擁有再次入境許可(reentry permit)也無法克服這一情形。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長達一年或以上,那麼他必須從回到美國那天起,在美國至少等待四年又一天才可以提出入籍申請。不過,有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在國外服兵役,獲批保留連續性居住的在海外工作的雇員,以及在海外工作的美國公民的配偶。這一基本條件不僅適用於在入籍申請提出之日,而且還適用於整個面試期間乃至宣誓入籍的那一刻。
第三,離開美國長達6個月但短於1年的旅行被推定為中斷在美居住的連續性。不過若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在美居住,那麼則可以推翻這個法律推定。判斷申請人是否放棄在美國居住,可以著眼於以下幾個方面:比如申請人有沒有申報納稅,有沒有在美保留永久居住地址,是不是在海外工作,離開美國的原因,以及在美國的家庭紐帶和聯繫。上述幾個方面並沒有窮盡列舉所有可以用來推翻推定的證據,每一個案件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可能的話,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把每次離境時間都限制在6個月以內,這樣就可以避免上述問題。這一基本條件同樣適用於直到宣誓入籍的那一刻。
3. 在美某個州居住(Residence in the State)
一個申請人必須在一個州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才可以在這個州提出入籍申請。居住證明包括:DMV 簽發的身份證,租賃合同,銀行帳單,納稅申報單,以及其他類似的檔。如果一個申請人不能夠證明在這個州的居住情況,USCIS通常會否決入籍申請。
4. 良好的道德品質(Good Moral Character)
每一個申請入籍的人都必須證明在法律規定的5年/3年內並且直到宣誓入籍前,他/她自己是一個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然而,USCIS在審理入籍申請前,並不會僅僅考察申請人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道德品質。如果申請人在法律規定期間之前有過犯罪記錄或任何道德問題,USCIS會考察該申請人是否已經完成改造(rehabilitation)或者申請人之前的行為是否與目前的道德品質有關。評價一個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其規定,USCIS會考慮這個居住社區公民的平均道德品質水準以作為評價標準。
一個最常見的道德問題即是犯罪記錄。入籍表格要求申請人披露所有的逮捕和指控記錄,並且提供這些情況的處理檔。另外,出於背景調查和確定任何犯罪記錄的目的,申請人還需作指紋鑒定。對某些犯罪比如殺人罪,加重重罪的定罪,將永遠阻止申請人入籍。對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和監禁,只有發生在法律規定的5年/3年期間內,才會阻止入籍。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若可以證明其已經完成改造並且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則仍可以申請入籍。關於移民法律和犯罪記錄的問題相當複雜,若希望入籍的申請人曾有過犯罪記錄,我們建議其在提出入籍申請前,首先應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另一個與道德品質相關的問題就是故意不撫養尚未獨立的子女。如果一個申請人有年幼的子女不與他/她住在一起, 申請人需證明自己提供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證明材料有:撫養子女的法庭命令,證明資金支付情況的檔,登出的支票或匯款單,給子女的禮物或以實物償付的撫養費,醫療保險的支付記錄,子女長時間拜訪申請人的證據,與子女一起生活的個人出具的證明信等。證據是否充足取決於案件審理官的自由裁量。因此,與子女不住在一起的父(母)需保留所有可以證明資金支援的詳細記錄。任何以現金支付的撫養費,若沒有收據或其他形式的證明,很可能會在申請入籍時帶來很多問題。
一個申請人若符合美國兵役制度(Selective Service)的要求,必須提供其註冊號碼。在法律規定的5年/3年期間,明知並且故意違反註冊的要求會被認為缺乏良好的道德品質。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至25周歲的男性永久居民和男性美國公民必須在兵役系統中註冊。如果未能滿足這一要求,申請人需說服移民局相信他之所以未能註冊是因為他不知道該項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仍在法定年齡期間,則應立即註冊並且最好在入籍面試之前完成註冊。那些已滿26周歲之後才進入美國的男性則不需註冊兵役。
5. 法律限制(Statutory Bars)
在申請入籍者分別滿足上述1-4個方面之後,接下去需考慮的一點即是有沒有法律限制的情形阻止入籍。法律限制的情形有:政權顛覆運動和無政府主義,加入共產黨的有意義的成員,在戰爭期間存在一定的逃兵行為,正處在遣返程式中的人,收到驅逐命令的人,以及曾經以不是美國公民為理由而提出豁免註冊兵役制的外國人。
6. 時間跨度 (Timeframes)
在申請提出的時候,入籍申請的過程中,乃至宣誓儀式上,申請人均需保證其滿足上述1-5個方面的條件。入籍宣誓儀式可以在入籍面試的同一天也可能在幾個月之後。因此,申請人需留意自己的行程安排及其他要求直到他/她真正宣誓成為美國公民的那一天。
7.(1) 面試時候的要求 —— 英語能力
申請人需在面試的時候展現基本的英語能力。基本的英語能力包括英文讀寫及英語交流。英語交流的能力由在面試過程中對移民局面試官通常問題的回答情況而確定。
至於英文讀寫能力,移民局有一份預先確定好的樣題。申請人必須正確地讀出和寫出三個句子之中的任何一句。儘管移民局在英文能力測定上有自由裁量權,通常而言,申請人需至少正確拼寫一句中的所有單詞。
7.(2) 面試時候的要求 ——美國歷史和公民學
申請人需在面試的時候表現出對美國歷史和公民學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在2008年10月1日,移民局在考試內容和程式上作出了重大改變。(具體可參考New Naturalization Test and Eligibility for Waivers, 05.oct.2007)。移民局的題庫中共有100道問題。申請人需完成10道題的測試,該10道題通常從題庫中隨機選擇,申請人必須答對6道題才可以通過測試。申請人可以在移民局官網上找到關於測試題的學習資料。
申請人若未能通過英語測試和/或歷史和公民學測試,在面試後的90天以內可以參加第二次考試,不用再次申請入籍。考慮到年齡和在美持有綠卡的時間,申請者可以免試。申請人也可以基於一定程度的殘疾而要求免試。
8. 入籍公民的子女
上文討論了申請入籍的基本條件,即必須持有美國綠卡和年滿18周歲。因此,對於出生在國外但因為家庭原因而持有美國綠卡的子女來說,若未滿18周歲,通常不能同他們的父母一起提交入籍申請。但在很多情形下,這些未滿18周歲的子女不需要提交申請,只需滿足一定要求則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國籍。2000年的《兒童公民法案》(Child Citizenship Act of 2000, CCA)增加了許多未成年子女獲得美國國籍的相關法律規定。這部法律在2001年2月27日生效並且持續至今。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若滿足以下三個要求,未滿18周歲的子女自動獲得美國國籍:
一旦滿足上述三個要求,未滿18周歲的子女不需單獨提交入籍申請而自動依法取得美國國籍。上述法律不但適用于親生子女同樣適用於收養的子女。下面給各位讀者具體介紹三個案例以說明法律具體的適用情況:
案例1: A家庭由父母兩人和兩個年幼的子女組成,持有美國綠卡並居住在美國。在2017年5月,媽媽宣誓成為美國公民,在她入籍的那一刻,她的兩個年幼子女自動獲得美國國籍。
案例2:B先生和B太太出生于美國,都是美國公民,他們從海外收養了一個嬰兒。這個嬰兒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于2017年5月入境美國,她自動獲得美國國籍。
案例3: C先生是美國永久居民。在他獲得美國綠卡之後,他娶了一名居住在印度的印度裔妻子。因此,由於移民配額的限制和排期,B先生的妻子和年幼的子女仍住在海外。B先生打算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然後再將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帶來美國,為他們申請美國綠卡。如果他的子女未滿18周歲並且滿足其他法律要求,B先生的子女在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國之後,將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值得一提的是,這部兒童公民法案(CCA)並不溯及既往。因此,任何合法的永久居民,若在2001年2月27日(CCA生效日)之前已滿18周歲,則需他/她的父母均在他/她18周歲之前已經入籍才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國籍。根據1952年12月24日與2001年2月26日之間生效的法律,子女若要自動獲得美國國籍,父母雙方必須在子女18周歲生日之前已經入籍。法律還規定了三種例外情形,即在以下三種情形下不要求父母雙方均入籍:(1)父母一方已經去世,另一方已經入籍美國;或(2)處在分居或離異狀態,但對子女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入籍美國;或(3)非婚生子女且其生母已經入籍美國。
結語
對於大部分合法的永久居民來說,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是一個可以達成的目標。對於一部分人來說,入籍的過程直截了當,相當明確,而對於另一部人來說,滿足入籍的要求卻是相當複雜。對於入籍公民的未滿18周歲子女來說,儘管最新生效的法律規定了其可以自動獲得國籍,意味著不需要獲得特別的證明檔來證明其美國公民的身份。不過我們建議父母為子女申請檔案登記或取得身份檔。通常,父母需為子女申請美國護照以滿足出行的需要,父母還可以通過提交N-600表向移民局要求一份公民身份證明。上文僅探討了申請入籍的基本條件和未滿18周歲子女自動獲得國籍的情形,如果您有關於自己是否滿足入籍條件方面的問題或者其他考慮,最好的辦法還是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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