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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因犯罪要被驅逐出境,如何保留綠卡

07/31/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綠卡人士,若違法,例如道德行爲罪行或超過一次的犯罪記錄,會面臨驅逐出境的命運。但若符合條件,他們可在移民法庭申請取消驅逐令。綠卡人士申請取消驅逐令,基本條件如下:

1. 持有綠卡5年或以上;

2. 犯案前或移民法庭程序啓動前起碼有7年在美國持續居住;以及

3. 所犯的不屬於嚴重罪行。

筆者的客戶,多年前移民來美,由於英語不佳,一直等待可以用中文考試來申請入籍的機會,卻犯了兩次偷竊罪行。事後客戶仍然自由進出美國,誰知某次入境時被海關扣留綠卡及護照,對她進行驅逐出境程序。

筆者代表客戶申請取消驅逐令。客戶離婚後一直單身,在美國衹有姐姐家人,而且沒有全職工作,多年來報稅收入甚少,又沒有服務社區,社交能力幾乎是零,求情因素實在單薄。筆者準備材料時已提醒客戶以上弱點,常提醒客戶盡人事多做義工,多報些稅,多看些醫生(客戶有某些疾病)。客戶卻沒有努力爲自己加分, 筆者亦衹能盡力而爲。筆者在提証時強調客戶的犯案雖然屬於道德犯罪,但案情不算嚴重,而且深感後悔。客戶雖然沒有子女,但視姨甥為己出,姨甥從少由客戶照顧。筆者並要客戶向醫生提取看病報告,交予法庭希望能博取同情。

聽證會花了近三小時,法官及政府律師盤問了很多問題,政府律師質問客戶爲何返回中國頻密(客戶曾回中國20數次),又質疑客戶沒有收入誰為她支付費用,又爲何一直不找全職工作?幸好筆者已事先與客戶作充份準備,客戶回答時沒有半點猶豫。除了客戶作爲當事人要作證以外,筆者亦找客戶的姨甥作證。

法官在結案陳詞中指出此案屬邊緣案件,因爲是否應給予客戶留在美國的有利條件不夠充分,但相信客戶為自己的犯案已深感後悔,而要服用抗憂鬱藥(法官從醫療報告中看到醫生開的處方藥),多年照顧姨甥,已視美國爲家,反而在中國(客戶原居地)沒有親屬可投靠,最後法官批准申請,讓客戶得以保留綠卡。

此案帶給筆者的啓示是:即使案情不甚理想,仍然要全力以赴,不放過任何可能有幫助的支持證據。開庭前要與客戶作“模擬考試”,讓客戶對可能被問的問題作充分準備如何回答。不過,無論事前如何充足準備,亦難免會發生意料不及的情況。客戶被法官提問是否有兩次刑事記錄時,竟然沒有即時回答“是”,並看著筆者輕聲問自己算不算曾犯罪,結果被法官訓斥不能要律師示意,要她馬上回答。筆者猜測客戶有如此失常的舉動,是因爲客戶潛意識裏不願接受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筆者在庭上衹能裝作若無其事,繼續讓客戶作供。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註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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