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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加州新法下的分居新定義

08/18/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兩年前加州最高法院頒下判令,夫婦必須分開居住才算分居。 筆者就此判令曾發表文章。兩年後加州卻立法推翻此2015年法庭判令。

加州家庭法規第70條,從2017年1月1號起生效。此新法規解釋分居日期為夫婦的婚姻關係正式決裂,取證於:

  1. 夫婦一方向對方表明(express intent)意願要終止婚姻及
  2. 其行爲(conduct)符合要終止婚姻的意願。

此項立法衹是把2015年判令前的舊調重彈,但由於正式立法,法院便必須依法判案。

筆者認爲此項法規較2015年判令有彈性,更配合現實中不少貌合神離的夫婦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分開”居住但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

分居日期在婚姻法上有重要意義,因爲分居後的財產是單有財產,不需要與對方平分。分居日期的另一重要意義是決定婚期。婚期越長,若涉及贍養費的話,支付贍養費的年期亦會相對較長。十年以下的婚期,贍養費的年期一般是婚期的一半。若十年以上的婚姻,法官會依法考慮多方因素,包括賺錢能力,健康等。

新法下如何確認分居日期呢?筆者有以下建議:

  1. 書面(例如簡訊,電郵等)向對方表明離婚意願。
  2. 若要在行爲上體現此意願,不應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即使暫時不能分開居住,在行爲上亦應與對方切割。例如:不應與對方一起以“夫婦”身份出席公開場合,出外度假,購置房產,汽車或其他共有財產,更不應與對方有任何親密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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