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第204(c)條訂明假若律政司決定申請移民的外國人曾與公民或綠卡人士結婚申請或取得綠卡,而此婚姻純粹爲了逃避移民法(即俗稱“假結婚”),又或者曾企圖或串謀與他人“假結婚”,其移民申請不會獲批。簡單來講,若曾被判定有假結婚記錄或行爲,此外國人將來用其他途徑或再以結婚申請移民不會獲批。移民局若要用“假結婚”前科來否決新的綠卡申請,必須滿足此法規的嚴格條件。移民上訴庭曾在1990年的一宗案例指出“假結婚”的證據必須記錄在案,并且證據確鑿。
筆者辦理移民案件多年,亦曾有客戶的綠卡申請被否決,理由是客戶曾經用“假結婚”申請綠卡。有一名外國人被公民配偶舉報,說其結婚的目的純粹爲了辦綠卡,兼且此外國人在外國已婚。後來此外國人用職業移民申請移民,結果被否決。駐廣州美領館就經常以申請人曾“假結婚”而拒絕批予移民簽證。
即使狀況不好,有時亦會僥幸過關。筆者辦理一個案,客戶曾在I-751單方保留綠卡面談時承認假結婚,并且簽名作實。她的I-751申請自然不獲通過,兼且被轉往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序。後來客戶與另一公民結婚重新辦綠卡,結果順利通過。筆者懷疑移民官并未發現客戶所簽的承認假結婚的口供,因爲客戶的移民歷史甚長,檔案甚厚。
凡事不能靠僥幸。讀者的結婚移民申請若很有機會被判定假結婚,應考慮撤銷申請,避免留下假結婚的記錄。筆者曾辦理一些案件,客戶的結婚綠卡申請遲遲未有消息,公民配偶卻不知所蹤,或不斷威脅客戶,或多番表示會終止申請。對於此類“問題”案件,筆者會建議客戶撤銷在等候的綠卡申請,目的是避免移民局在面談或調查后判定客戶是“假結婚”,影響將來用其他方法申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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