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許多新移民選擇創業做生意,通常所選擇設立的企業型態,大多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為主。這是因為LLC的經營管理模式較為彈性,況且許多人在刻板印象中,認為LLC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不需承擔連帶責任。
如此觀念到底是也非也?一般來說,股東或負責人確實不需拿個人的財產來清償公司的債務,但也有例外。舉例來說,段先生設立了一家LLC開餐館,因經營不善,幾年下來慘賠收場,公司積欠了不少房租及貨款。如果公司的資產不夠用來清償債務,段先生並不需拿出自己個人的財產清償。然而,假設段先生私自挪用員工薪資中本應抵扣繳交的個人所得稅,並未如實繳納給國稅局,那麼段先生的個人資產有可能用來繳納欠稅及支付罰金。
其次,公司及個人的帳目必須清楚劃分,否則因公私不分,將難以判斷公司支出或個人費用之歸屬。杜老闆的故事為最好的範例。杜某與友人合資設立了一家LLC。由於大部份資金來源出自於杜老闆,基於老大心態他將公司視為己出。他不僅將公司及個人的帳目混淆,還不惜投入個人資金來彌補公司任何虧損。他自認為對公司出手大方,在繳交自家房貸時,也不客氣直接從公司的戶頭中轉出使用。幾年過後,他的老婆突然向他提出離婚,由於公司的資金曾被他使用在個人與妻子之間的共同房產以及各類支出上,導致他的離婚官司錯綜複雜,不僅拖累了公司,還讓合夥的友人怨聲載道。
另外,有些人則曲解了設立LLC的意義,誤以為可以用來保護個人資產規避責任。馬太太不幸在前天發生了車禍。當日她在感冒不適的情況下,服用了一些讓她昏昏沉沉的藥物。聽說喝些橙汁可以舒緩症狀,她不顧自己虛弱的身體,開車到附近的超市,準備一買好橙汁就立刻回家。馬太太邊開車邊打瞌睡,沒警覺到前方紅綠燈號誌故障,油門一踩,竟像打保齡球般把前方三台車撞的稀巴爛,害得好幾位車主及乘客輕重傷不一。
這下可好了,馬太太承保的車險理賠金額有限,這些人氣得一狀將她告上法庭。馬太太心想自己名下擁有三棟房子,為了規避責任,預防對方拍賣自己的房產,她道聽塗說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將房子轉入公司名下。她誤認為如此一來債主將無權拍賣她的房子。由於馬太太是在事故發生過後才設立LLC,並隨即將房產轉入公司名下,明顯是為了規避個人責任,因此法官仍然可能判決拍賣她的房子,用予賠償車禍受害者。
最後,假設股東(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擔保,為公司簽下契約或向銀行貸款,那麼倘若公司不履行約定或拖欠款項,那麼該股東(或負責人)則可能需承擔責任,以個人資產償債。有關LLC的規定以上僅供參考,還有許多要點不勝枚舉。民眾應更加徹底了解公司法令,避免將來問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