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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楓法律集團─陳啟耕律師:美國L-1簽證移民初了解

10/12/2017     綠楓法律集團─陳啟耕律師

美國L-1簽證移民初了解

上篇我們提到想要進行美國EB-5移民的申請人可先以L-1簽證的迂迴方式避免境外等待,從本篇開始,我們就將從各方面為各位讀者介紹L-1簽證的問題。

L-1簽證簡介

L-1簽證是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是簽發給在美國開設分公司的跨國公司經理及特殊專業人才的工作簽證。在L-1簽證申請過程中,跨國公司是L-1簽證的申請人,外籍高級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是L-1簽證的受益人。根據受益人身份不同,美國移民局將L-1簽證分爲L-1A和L-1B兩類,但在簽發簽證時都是L-1簽證。

L-1A簽證是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動的高級經理所擁有的一種簽證。以中國來講,即在中國擁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在美國設立分公司,其派往美國分公司就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赴美所持有的一種簽證。

L-1B是跨國公司派特殊技術人員來美國工作所持有的工作簽證。該特殊人才必須是在美國勞動力市場上難以找到的,對本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有特殊技術知識,要對公司內部的運作非常熟悉的人。

簡單而言,L-1A是給高級管理人員的,L-1B是給特殊技術人才的。我們絕大部分幫助客戶規劃的都是L-1A,而不選擇L-1B。

申請要求

如要獲得L-1簽證,需符合以下要求:

1.遞交L-1A申請的公司必須與即將在美國設立的公司互有子母公司關係,或者股東相同;

2.要外派的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公司任職一年以上的員工。在職證明可以從薪資單、納稅證明、在中國的勞工保險記錄來獲得。

是否符合L-1移民美國  子母公司有要求

很多人想以L-1A的方式轉綠卡移民美國,所以諮詢時經常會問:申請L-1A簽證,母公司的規模需要多大?必須要投資多少錢到子公司?外派的經理薪資要多少?

因爲法律沒有規定一個底綫,所以我們需要依個案情況審核。幫客戶鑑定是否適合L-1A,關於母公司的審核要求,一般我們會考察以下幾方面:

  1. 中國的母公司是否按時納稅。該母公司必須是一個成熟、而且正當運作的公司,稅務清楚,員工的報稅與保險都沒有問題。這是申請時必須滿足的首要條件;
  2. 能否拿到中國外彙控管局的批准——《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如果母公司在中國,在美國設立子公司,投資到美國,用地下錢莊、個人賬戶轉賬等其他方式是不行的。必須拿到該批准,才可到銀行以公司名義合法將錢款匯至美國;
  3. 公司所屬行業,其營業額、報勞工保險的員工人數有多少。因爲産業不同,一些公司營業額很高,但員工並不多,如進出口行業,可能轉賬買賣的金額很高,但只需四、五名員工,就可以將生意做得很大。

而對於子公司的要求,一般為:

  1. 子公司需要正常運作;
  2. 有高級、中級和低級管理的員工架構;
  3. 薪資要有等級。

L-1續簽問題

美國對L-1簽證采取寬進嚴出的政策,首次獲得L-1簽證相對容易,但是一年後年審續簽和轉綠卡就審核的很嚴格。

例如,一家進出口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子公司只聘請3名員工,一名爲兼職,另兩名雖然是全職但薪資是每小時$12而已,這種情況L-1續簽是無法通過的,因爲移民局會認爲,不需要大老遠從中國送一名高級經理來管理三個基本員工。

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也只聘請3名員工,最低工資的工程師年薪為$20萬,該公司高級主管年薪為$50萬,他在續簽時就能夠順利通過。因為該公司有高交易額,高薪資,員工都是高教育度。

對想以L-1A方式移民者說的話

如果想以L-1A的方式轉綠卡,需要在拿到L-1A工作簽證赴美一年後,用公司為自己申請 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移民簽證(EB-1C),才可以獲得綠卡。但是沒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備,辦理L-1簽證轉綠卡成功的機會很渺茫;即使成功,付出的的時間和金錢要比EB-5投資移民大的多。

我們能給您的最好建議是:如果做L-1只是爲了要拿一個工作身份,然後以後有可能通過申請EB-1C拿到綠卡,請不要走L-1這條路。因為之後能不能拿到綠卡,是要看美國的子公司成長如何,是沒有很明確的硬性規定的。

以L-1A簽證轉綠卡的好處在于不光解決移民問題,移民成功後又解決了在美國的工作、事業問題。如果申請者很猶豫,中國的公司沒納稅,對美國市場不熟悉等,就不適合走這條路,會很幸苦。

本文版權屬於綠楓法律集團。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自己律師的,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還沒有移民律師,歡迎聯絡本法律集團首席律師——陳啟耕律師。

陳律師專精美國與加拿大移民,持有加州、紐約及華府律師執照,美國移民律師公會成員。陳律師成功辦理多數工作移民、投資移民與傑出人才移民案件,包括有國際成就的企業家與世界級的運動員。陳律師代表多數華人之傲的大行企業,如85C、鮮芋仙、爭鮮日本料理、緯創軟體、等,成功幫助它們帶入美國不可缺乏的專業高級管理人員與特殊技術人員。陳律師在創立綠楓法律集團之前的法律經驗包括:加拿大國家參議院、香港政府智慧財產局、美國密西根州經濟局與全球前百強國際法律事務所Simmons & Simmon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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