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與小馮之間具有借貸關係,但因彼此是親戚,所以即使老張借了大筆錢給小馮,也不急著向他討回。直到某日老張要嫁女兒了,需要用錢才跟小馮聯絡。根據他們之間簡單手寫的一張借據,小馮應該在老張提出書面還款要求時,在一個月之內還款。但小馮拖欠了二個月仍無半點消息,後來老張只好登門討債,沒想到小馮已人去樓空。老張本想到法院提告,但礙於親戚一場,他願再給小馮一次機會。他向小馮的老母親訴說情況,老母親苦苦哀求老張再給小馮寛限一段時間。後來母親確實聯繫上兒子,小馮解釋自己搬走是因為臨時被公司調去外地出差,一旦回來就馬上處理。但過了大半年,他仍然音訊全無。老張嫁女兒、辦婚禮、出差、工作繁忙,緊接著又忙著準備迎接外孫的誕生,他也無暇繼續向小馮催債,再加上不想得罪親戚,這一晃眼三年又過了。老張想反正有借據為憑,倘若小馮遲遲不還,日後他還是有權利透過法院向小馮討債。老張的想法正確嗎?
以民事訴訟而論,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之前向對方提起告訴,這就是所謂的法律追訴期 Statute of Limitations。老張與小馮之間的借據雖為手寫,但也視同一種書面合約,因此違反書面契約的法律追訴期為四年之久,是從違約日起開始計算。
至於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追訴期則不一。請參考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