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時如何分配債務

11/09/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婚姻期間,雙方可能不會計較為對方付出多少,一旦離婚,就自然事事計較,尤其是金錢上的瓜葛。

離婚時如何分配債務呢?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

1.對方在婚期欠下信用卡債務。

加州家庭法第910條訂明婚期的所有債務共同承擔。所以即使是對方的信用卡債務,由於是婚期間欠下的,理應屬夫婦共同債務。但法律亦可以有例外情況。筆者曾成功代表客戶要求法官判決對方在婚期中的賭場欠債不屬於共同債務,分產時此筆賭債由對方一人承擔。

2.一方用自己婚前的款項支付夫婦二人的信用卡債務。

加州案例認爲支付一方等同贈與(gift)對方,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是不能追討的。

3.一方用婚前的款項購買共有房產。

家庭法第2640條訂明若一方用婚前的財產購買婚後的共有房產,除非有書面放棄追討,否則可以追討首期(down payment),裝修(improvement)及房貸的本金(principal),但不能追討房貸利息,房屋稅,房屋保險及一般維修保養費用。

聰明的讀者,如果用婚前的資金購買共有房屋,必須謹記不應用來支付房屋稅,保險及房貸,否則將來衹能向對方追討房貸的本金而已。

4.一方在分居后繼續支付共同債務,例如房屋貸款。

加州案例原則上給予支付一方追討的權利,但假設支付一方一直是家庭支柱,一向負責房貸,另一方則在家照顧小孩。支付一方搬走但仍繼續支付房貸,可以爭論支付房貸實則等同贍養費及小孩生活費。如果法庭接納此論點,支付一方就不能追討了。但又假設仍然住在家裏的一方有收入,又或者不必全職照顧小孩呢?支付一方可要求法庭判令對方償還房屋租值的一半,理由是對方獨自享用共同房屋,應付市值租金,而租金屬共同收入,對方享有一半權益,所以衹須支付租值的一半。

5.分居后一方使用共同賬戶的資金支付生活開支。

法例容許用共同資金支付合理生活開支,但是假設使用共同資金支付超出合理的生活開支,另一方就有追討的權利。又假設使用一方自己有收入,又或者法庭認爲沒有給予使用一方贍養費及撫養費的理據,使用一方就可能要全數歸還予共同賬戶。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