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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何謂生前信託

11/21/2017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生前信託,顧名思意,是我們在生前設立,並在生前就可以生效的信託。設立這麼一個信託當然是需要準備一份法律文件,在這份文件裡面,你要對你的財產做一些規定,譬如說,當你過世以後,你要誰來處理你的財產?你要如何處理你的財產?你要把你的財產給誰?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李氏夫婦都上了年紀,有一子一女,都已成年。李氏夫婦幸苦了一輩子,賺了不少錢。現在常常打飛機到處去旅行,每一次搭飛機,心裡就怕萬一有什麼意外,孩子們能否順利的拿到他們的遺產。

在這種考慮下,李氏夫婦就設立了一個生前信託,並且把他們主要的財產都放入這個生前信託裡面。文件中列出幾項規定,首先,他們規定在他們兩個人都還健在的時候,信託將由他們夫婦倆人全權管理。將來如果有一天有一方也不在了,那時信託裡的財產就有他們的子女兩人共同負責管理。而根據信託中的規定,子女兩人要負責把財產平均分配成兩份,到時候一人拿一分,平分之後,接任管理人的責任就完成了,而這個信託也就可以解散了。

在上述的簡單例子中,基本上有三個不同的角色。第一個角色是信託的設立人,李氏夫婦,他們是所謂的委託人(Grantor),又稱為設立人(Settlor)。第二個角色是信託的管理人,叫做受託人(Trustee),在李氏夫婦都還健在時,他們倆人都是共同受託人(Co-Trustee),在一方過世以後,未亡人則是受託人(Trustee)。當未亡人也過世後,通常有子女所擔任備位受託人(Successor Trustee)從而繼任為受託人從事信託財產之管理。第三個重要角色是接受財產的人,即使所謂的受益人(Beneficiary),在這裡就是李氏夫婦的子女了。

設立這樣的信託最主要的好處就是可以避免法院遺囑認證(Probate)的手續。由以上例子可見,將財產放入信託中,設立的人不但在生前有百分之百的管理權,也可以指定以後有誰接著管理。更可以指定我們要把財產給那些受益人。同時,這樣的信託是隨時可撤銷(Revocable)的,也就是說,設立者可以在生前隨時取消或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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