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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遺產規劃簡介

11/21/2017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一個人或一對夫妻辛苦一輩子,總希望多年心血所賺取的財富能得到保障,並在生後依願傳承給自己的子孫或所愛之人。因此,妥善的財產規劃是非常重要的。

財產規劃的常用方式

財產規劃的方式有許多種,一下就幾種常用的方式作一番簡介:

(一) 遺囑(Wills)

加州法律規定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心智健全者,均可設立遺囑。設立遺囑的好處包括設立人能設定特別的對象繼承財產,而避免由法定繼承人來接管。遺囑設立後,設立人仍可繼續經營控制其財產一直到過世。另外,遺囑具有隱秘性,遺囑設立人在有生之年能避免面臨對財產分配所引發的糾紛。

設立遺囑也有其缺點。第一、為遺產稅的問題。若將所有財產經由遺囑方式移轉,這些財產都將會被苛收遺產稅。目前遺產稅率在37%到55%之間,稅率高低則依遺產多寡而定。有相當遺產的人有可能最後遺產的數額只有原來的45%。第 二、法院認證費時且不經濟。遺囑通常需要經過法院認證(Probate)才可執行。法院認證所需時間一般而言過於繁長,一年或兩年是常有的事。再加上法院的規費,律師費,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或遺囑執行人(Executor)的費用,開支總額相當可觀。第三、控制權的喪失。遺囑設立人在過世後即喪失對其遺產管理沒有經驗,可能這份遺產很快的會被揮霍掉或因管理不當而流入到他人之手。這不僅是遺囑設立人所不願見到的結果,也壞了當初嘉惠該繼承人的美意。

(二)、贈與(Gift)

有相當財產的人可充分利用贈予的方式來規劃財產。現行稅法規定每人於2008年可以贈予任何人一萬二千元而不被課徵贈與稅。夫妻一起贈予則為二萬四千免稅。例如,一個人有四個孩子,而這總計四萬八千元的贈予完全免課贈與稅。受贈者也不會因此而被課所得稅。贈予的項目並不限於現金,可包括股票、房地產、物品及人壽保險。

贈予的缺點在於財產一旦贈予他人,在法律上贈予者完全喪失任何控制的權利。假若受贈的兌現為未成年子女,或希望受贈人能在日後將財產轉贈給贈予人真正屬意之受惠者(例如第三代子孫),那麼贈予的方式可能過於冒險。另外一個缺點牽涉到遺產稅的問題。現行稅法規定贈予稅與遺產稅為同一稅率,並合併計算,每人一生中可有二百萬的遺產免稅額與一百萬的贈予免稅額。因此,一個人在生前贈予的總數會受到生後可以運用的抵稅額(以上資訊以2008年所適用相關法規為準)。

(三)、信託(Trust)

信託在法律上是由設立人(Settlor/Grantor)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Trustee)管理,受託人則負責依設立人的指示將受託之財產分配給受益人。這種信託的關係可以在設立人過世後繼續存在。

信託分兩種:生前信託(living Trust)與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顧名思義,生前信託在一個人生前即具有效力,而遺囑信託則要等到一個人過世後才生效。遺囑信託的優缺點與遺囑大同小異,在此省略。生前信託則為目前財產規劃上常用的方式,適當的使用可以達到省時、省錢、及節稅的目的。

生前信託又分可撤銷及不可撤銷兩種。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之設立人可身兼受託人及收益人,並可隨時取消或更改該信託。不可撤銷生前信託(Irrevocable Living Trust)一旦在設立後便不可變動。可撤銷生前信託具有極高的通融度,設立人可隨時因收益人之需要,財產的變動,與受益人之間關係改變等種種原因而修改。不可撤銷生前信託雖沒有可撤銷生前信託的靈活性,但它亦有其好處。例如,財產不會被併入遺產內而被課遺產稅,這是可撤銷生前信託所沒有的優點。

生前信託可以免除法院認證的程序。收益人在設立人過世後馬上可以得到照顧。另外,設立人不僅可以控制受益人所得之財產的數額及方式,也可限制受益人對財產的使用方法。這是前面所提之遺囑與贈予所不能提供的好處。

(四)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常在財產規劃上被廣泛利用。它的好處在於一旦被保險人去世,可立即提供一筆現金以供支出喪禮的費用,繳交遺產稅,或照顧受保人生後留下的家庭。對於收益人而言,所領的保險金不會被課所得稅。但對被保險人而言,原則上此受保人會被列入遺產內而被課遺產稅。

以上所介紹的幾個財產規劃的方式可以互相運用,以配合各有之優點。例如,要避免人壽保險被課遺產稅,被保險人可將該壽保轉入不可撤銷之生前信託。如此一來該保險金將不會被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內,因此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而受託人仍能被保險人生前指示將該保險金轉移給受益人。

配偶間遺產規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配偶間的財產規劃。前面提過,現行美國稅法規定於2008年每人可享有二百萬遺產免課稅,也就是說,倘若一個人有二百四十萬的遺產,之有四十萬會被課遺產稅。由於遺產稅採累進法,充分的運用夫妻二人分別享有的抵稅額可省下一筆相當可觀的遺產稅。

現行稅法規定,夫妻間的財產轉移,不必課稅,也沒有額度的限制。這是所謂的無限制婚姻扣減額(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假設一對夫妻共同擁有四百萬的財產,若能有效的利用信託的設立,則由於每人各有二百萬的遺產免於課稅,可免去所有這二百萬的遺產稅。倘若擔心未亡人會將財產不適當的轉移或使用,則可以設立Q-T.ip Trust(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要享有婚姻扣減稅,配偶必須是美國公民,若非公民則應設立Q-Dot(Qualified Domestic Trust)已達同樣的效果。

結語

完善的財產規劃可以使後人在繼承的過程上省去法院認證的花費與麻煩,並可有效的將各種課稅減至最低。更重要的是能夠計劃財產將來的用法與去處。財產規劃因個人需要而異。本文乃一般資訊,無特定對象(以上資訊以2008年所適用相關法規而準)。欲作財產規劃時,應請教專家,以確保您的財產規劃能針對您個人需要,有效合法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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