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住在一起並不違法,通常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擇地而居。美國有一些地區禁止三個以上毫無相干的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這並不適用於兩人同住在住戶,政府若試圖限制未婚男女同住,可能會觸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伴侶自由結合”的權利。
艾麗和泰德在舞會上結識,約會兩次以後她搬去與泰德同住。艾麗把半職的秘書工作辭掉,泰德則繼續在他那頗有名氣的樂團上班。同居兩個月在一次兩情繾綣的親密關係後,泰德情意綿綿地說:“艾麗,我好愛你,我要永遠和你在 一起,我會照顧你一輩子。”然後,不到四個月,泰德卻另結新歡,要艾麗搬出去住。艾麗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法院判定泰德支付她的生活費,以及兩人同居時泰德收入的一半。
艾麗為了爭取泰德口頭上的承諾而上訴,會勝訴嗎?不會的!為什麼呢?首先,這種承諾很少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在法院上提不出證明;其次,“我會照顧你”這種承諾太過模糊,法院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決定“照顧”所涵蓋的意義;第三,縱使承諾不乏清楚的說詞,也會被視為那是臨時而起、暫時性的允諾,而不具實效,因為它是建立在“只要我們在一起”的前提下。因此,如果雙方分手,法院不會強行要求承諾的一方履行承諾;第四,承諾多半被看作是單方給予且不求酬報,如果一方承諾要照顧對方,而對方並未有明確的回報行動,則這種非互惠性的協定不會具有法律效力。
可能有人會說,我是以“照料這個家”以及“給予他情感上的支持”,來回報他照顧我的承諾呀。然而,這種說辭並未明確到可以具體評量,且被認為是臨時性的暫時狀況。此外,如果法院認為給予承諾的一方是用“經濟支持”來交換性關係,則這樣的協定與和妓女簽約無異,法院更不會執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