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到底是從什麼時候算起?” – 分床而眠開始,抑或分房而居之後?
巴醫生和妻子於1956年結婚,生了一兒一女,十五年之後,也就是1971年,搬出去和秘書女友同居。自1971年8月開始,巴醫生就不再和妻子有性關係,但是到1972年底他 還幾乎每晚和她“在家”吃飯,也常常帶著她出入社交場合,一起去度假,看籃球賽,每年都送她生日卡、聖誕卡、結婚卡,每個禮拜都把歡喜衣物帶回家讓她幫他洗,幫他燙,一直到1975年為止。當巴醫生想法院提出離婚時,初審法庭原先照他的說詞判了一個1971年的分居日期。然後當他的妻子提出上訴時,上訴法庭認為這位巴醫生“……享人之福,腳踏兩條船,巴太太除了與他沒有持續的性關係之外,她提供一個為人妻者對丈夫所有的服務。”因此最後判定他們的分居日期為1975年10月,而非從1971年巴醫生搬出去的那一天算起。也就是說,法庭認為“終止性關係,甚至與他人同居”,仍非構成分居的充分理由。
二十年後,法院為另一對皮氏夫婦艾略克和喬伊分居日期所下的判決,才使人們發現法庭對“分居”已有了新的詮釋。艾略克和喬伊於1963年結婚,過了二十二年後,艾略克決定“不願意再受婚姻束縛”而搬了出去,並且換了通訊地址。1985年至1994年這九年當中,他交了兩個女朋友,且與其中的一個同居了好幾年。
喬伊在法庭上說,艾略克自從搬出去以後,仍然大約一個禮拜一次和她在家吃飯;稱呼她的小名;親吻她、愛撫她;一起參與許多家裡的事;至1989年底之前還與她有幾次情不自禁的性關係;他們以夫妻的名義共同保稅;也一起參加艾略克公司的聖誕節晚會。她說,艾略克從未告訴她婚姻已告破裂,也沒有做出什麼事來加速兩人的離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1985年之後,喬伊沒有再和艾略克 出去度假,也沒有再幫他洗衣服。
法庭判定雙方的分居日期是艾略克說的1985年,非喬伊所說的1994年。也就是說,法庭認為艾略克搬出去與女朋友同住,“顯示他主動分居的意圖”,而“雙方缺乏持續的社交關係,也證實了艾略克與喬伊分開決意”,因此兩人縱使藕斷絲連,仍然是分居。
到底分居的日期有什麼重要性?它和離婚又有什麼關係?在加州申請“分居”不是離婚之前的必要程序,有些人為了宗教、保險、面子、社會地位種種不同的因素,想要保留“已婚身份“,卻不願維持“已婚之實”,便向法院申請分居。
向法院申請分居是個法律程序,法院會針對申請人財產、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配偶贍養費做出裁決。除了當事人尚未恢復單身身份、不能再婚外,一般而言,它和離婚(加州稱之為解除婚約),沒有多大區別。
根據家庭法七七一條,一旦與配偶分居之後,所有收入及財產就不再被認為是共同財產; 同樣的,配偶所欠債務也不必再負擔。因此,若希望雙方將來對分居日期不會產生爭執,最聰明的做法就是清清楚楚地告訴配偶,婚姻已完全破裂,無可挽救。同時自此之後自己對配偶的行為舉止當注意,須將分居視為雙方已離異,不可再有夫妻間專屬之權利義務,以杜日後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