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繁瑣複雜,且日新月異。雇主從早期的刊登招人廣告,面試應徵者,至員工進入公司之後的福利,請假,工時,以至最後員工在不同的情況下說珍重再見, 每一個階段,沒一個步驟,都須謹慎處理,以防觸犯法律,導致不可收拾的嚴重後果。以下提出幾個勞工法重點以供加州雇主參考:
身為雇主,您也許認為記錄員工工時數是多此一舉,或者您不願付員工加班費,認為員工每個月固定薪水最簡單方便。但是您要知道,美國聯邦及加州法律都硬性規定,對某些員工而言,雇主不可只付固定薪水,而須要按員工的工時數來付加班費,這些員工即所謂的Non-Exempt員工。
根據法律規定,雇主應將員工分為兩類,即免除性(Exempt)與非免除性(Non-Exempt)兩類。如何歸類呢?一般而言,Exempt的員工是專業性的員工以及高級主管或行政主管等等。歸類的重要性在於加班費,如果員工屬於Non-Exempt,那麼雇主便須要支付加班費,否則便可免付加班費。加班費的算法簡述如下:在一個工作天工作超過八小時,或者在一個工作週超過四十小時,那麼加班費是平時的一倍半,如果在一個工作天工作超過十二小時,那麼加班費是平時的兩倍。
雇主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為了不付加班費,而把一般員工掛上主管,經理的頭銜以求免付加班費,如此做法是行不通的。法律規定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並非頭銜,而為工作的性質與薪資的高低。
美國聯邦以及加州勞工法對於工資與工時均有明文規定。加州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美金八元。雇主若蓄意違法此規定,則對於每一名領薪低於此數字的員工的每一次發薪將可面對美金一百元的罰款。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所得的工資低於每小時美金八元,那麼在每一次發薪的時候,雇主便違反一次的勞工法,就須面對一次的罰款。如果雇主之後又蓄意違法,則罰款即可增至每次美金二百五十元。
至於工時,基本上Non-Exempt的員工每工作五小時,雇主便須給半小時的用餐時間。同時每工作四小時便可在這四小時之中休息十分鐘。雇主須保留員工工作時間的記錄,包括員工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用餐時間等等。
許多雇主任誤以為若員工不用掉假期,即便失去此項員工福利。事實上,加州法院早已裁決,“Use-it-or-Lose-it”的假期規定為非法。法院清楚的說明,雇主有權規定員工是否可以有假期,有多少的假期,幾時可以拿假期。甚至可以將員工分類,某類員工可以有假期福利,某類員工無假期福利,但是雇主卻不可以將員工已取得的假期福利取消。
另外雇主須知道的是,假期的福利在勞工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之下亦可視為工資。因此若員工離開公司之時,尚有已取得的未用假期,則雇主應將之折算為工資付清員工。
加州勞工法第132(a)明文規定,雇主不可因為某一員工申請勞工傷害的醫療賠償而對此員工抱持敵意,加以歧視,或因而解僱。被解僱的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不但可取回失去的工作,亦可取回喪失的工資及其他的員工福利。
除非雇主與員工有書面的合同限制,否則一般而言,雇主與員工的雇主關係可以隨時由任何一方終止,這即所謂的At-Will Relationship。明智的雇主應不厭其煩的在可能的情況下,將這種隨意的雇主關係,闡明清楚。譬如在工作申請表格上,在員工的工作評估表格上,均可一提。而我建議每一個雇主在員工手冊裡頭,要再三強調這個“隨意”的雇主關係,以確保雇主權益。
在員工離開公司時,雇主必須知道,在多久的時間內必須將員工的最後一筆工資付清。如果離職的員工給雇主起碼七十二小時的事前通知,那麼雇主須在員工最後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資。如果離職的員工給雇主不到七十二小時的事前通知,那麼雇主只要在七十二小時之內付清工資即可。至於被公司解僱的員工,雇主則須在員工最後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資。
若雇主未及時付清員工的工資,則員工有權要求罰金,而罰金的算法為,只要雇主遲一天付工資,員工便可要求一天的工資,如此每天持續積累。
為防止員工在離職後在短距離,以及短時間內另立門戶,或者投效同業競爭者,往往雇主會要員工簽一競業禁止合約,以保障雇主權益。但須知這樣的合約基本上在加州的法律規定下是無效的。
本文由於篇幅有限,僅針對勞工法的幾個重點作一個粗淺的提要,其他如工作場所的隱私權,種族,性別,年齡,國際的歧視,工作場所的非法騷擾,員工手冊的擬訂,等等,均未能在此說明。由於每個雇主狀況不同,勞工發的運用及規定也無法一概而論。更何況法律千變萬化,不斷更新,因此本文作者在此特別強調若雇主有任何有關勞工法的疑問,請務必咨訊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以茲保障雇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