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親愛的鄭律師,我跟我先生結婚兩年,因為個性不適合,我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在加州州離婚,需要一個正當的理由嗎?需要找出對方的過錯嗎?可否請你解釋離婚的程序?(Pasadena- Mary)
答:Mary 您好。在解釋加州的離婚程序之前,先告訴您一個好消息,單方離婚在美國是成立的。加州現行的家庭法已經廢除了所謂的過錯離婚理論(The fault theory) 。也就是說,婚姻中的一方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並不需要證明另一方有什麼過錯。
申請離婚的一方,只要在離婚申請書上註明“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不可調解的矛盾,”即可。只要告訴法庭,夫妻的緣分已盡,實在過不下去了,要分道揚鑣了,法官就會給你一張離婚裁決書。
那麼離婚訴訟的程序是什麼呢? 離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然後提請離婚一方配偶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但在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離婚申請書,因此一般並不存在送達程序。
提請離婚一方配偶統稱為“申請人”(Petitioner),而對方配偶則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 在普通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正式開始於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日。自該日起,需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系才可以完全終止,雙方當事人也才會獲取再婚的權利。不過在簡易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開始於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說,在簡易離婚程序中,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後,雙方當事人可能會達成關於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子女監護與探視權、子女撫養費和/或配偶贍養費的離婚協議。
在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予以簽署並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下達法庭命令。通常在下達離婚判決時, 法官會要求離婚申請人出席法庭;而當申請人沒有出席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下達離婚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簽署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 一般無需出席法庭。
而在一些較為複雜的離婚案件中,法庭審判時間通常會根據發現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時間而延遲。所謂發現程序,是指與離婚相關的一些具體信息的確定過程,比如每一項夫妻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公允市價的確定等。直到 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後,法庭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要完成發現程序,確定相關的具體信息,可能會需要當事人一方回答對方所提的一些書面問題,或向對方 出示相關文件以供審查,或向法院書記員提供證據;在必要情況下,有時還須僱請專家,如會計師或估價師等協助調查。
發現程序通常會佔據離婚訴訟的大量時間,但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必須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也因此,該期間尤其需要當事人具備一定的耐心。在每一個離婚程序中,除非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否則均需由法庭來對夫妻共有財產及債務進行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