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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解雇員工有法依 雇主義務需明確

12/04/2017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孫旭在某家大型貿易公司工作超過十年以上,他自認為公司付出甚多,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但因經濟環境變遷,近年以來公司虧損連連,各部門員工有幾位陸續被公司解雇,造成內部人心惶惶。這天,孫旭所擔憂的事情發生了,老闆將他找來,語重心長地告訴他,因公司業績不斷下滑,要他整理交接一下,明起不必再進公司上班。

雖然孫旭未和公司簽立聘約,但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上清楚註明,公司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隨時解雇任何員工。這點符合加州勞工法第2922條規定,公司有權可以隨時解雇員工,員工也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孫旭是否有權向公司要求遣散費?除非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諾,雇主並沒有任何義務支付離職員工遣散費。但雇主必須在孫旭離職七十二小時內,付清到離職日為止應得之薪資。如果孫旭有未使用的假期或病假時,雇主也必須依照法規,將其折算為薪水發給他。

雖然一般來說,雇主可以隨時解雇員工,但絕不可歧視員工,例如以年齡、種族、性別、宗教、國籍、身心障礙、懷孕等理由解雇。此外,倘若員工拒絕從事非法工作、向政府相關單位通報雇主有歧視或危安事件發生、或依照公司規定休假,而遭受雇主解雇,將可能被視為惡意解雇,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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