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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毀謗中傷不可取 謹言慎行是美德

12/12/2017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圖片來源:網路)

互聯網,又稱作網際網路,是許多時下年輕人喜愛並相當活躍的一種虛擬世界。利用許多免付費「社會化媒體」,例如博客網誌(部落格)、論壇、聊天室、或社交網站,可與他人分享交換心得。從幾何時,年輕人不再認為跟同學朋友互通私訊就能得到滿足,而是恨不得將每天的心路歷程大方在社交網站上公諸於世。博客,或稱為部落客,也成為一種新興的行業,只要針對特定主題,在網絡上發表文章或錄製直播,就可藉此創造網紅經濟,成為一種另類收入來源。

有許多人藉此建立了一大群死忠的網絡粉絲。只要這些論壇板主在網上發號施令,就能呼朋引眾,受到廣大迴響。但所謂一字千金,倘若發文內容具有善意,將帶動一股正面的力量。反之,則會帶來一場無止境的鬥爭。

2016年中國江西發生一起男子在汽車論壇上發佈偽造信息詆損版主事件,造成許多人誤解並評論版主的人格。因此版主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元。這只是形式上的小小懲戒,可謂相當仁慈,但別以為所有被毀謗者都像這位版主一般寬容。美國加州民法第44至47節規定,不可以口語、文字或圖像公然毀謗他人。倘若致使人格遭受污衊、工作升遷受到影響或甚至失業、企業形象遭致打擊、或因此被別人仇視辱罵、嘲笑或唾棄不理等等,以上情況在加州都可尋求法律途徑將造謠者告上民事法庭求償。從前在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節目、公開信、或海報傳單上發表不實訊息即可能被定為毀謗,而隨著時代變遷,在社交網站上發佈訊息、博客貼文、或網站聊天室評語,都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原告除了希望被告正式發出道歉聲明,最主要期望得到的是金錢上的賠償。索償範圍可包括實際損失賠償、精神賠償、象徵賠償、懲罰金等等。原告必須提出傷害證據,中間還得經歷漫長的蒐證過程,這包含錄取當事人或證人口供,耗資不斐。

有些公然侮辱內容,不需提出造成損失的證據,因為傷害是在所難免的,這就是所謂的defamation per se,包含辱罵別人不貞節、性無能,影射或誣衊他人從事特種行業,說別人有傳染病或有犯罪嫌疑、前科等等。一旦走入法庭,雙方來回交戰,所耗費的時間費用,足以讓人後悔,當初在推文之前怎麼沒有好好思考後果。

某些人可能會辯解,美國憲法不是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多年來判決的種種案件結果,所謂言論自由,並不代表能夠隨意發表傷害他人的言語。尤其當今世代網絡無遠弗屆,一傳十,十傳百,覆水難收。年輕人啊,即使你有憤世嫉俗、不平則鳴的時候,還是謹言慎行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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