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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加州居民在外州離婚可能違法

01/16/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筆者的一些客戶提供外州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全部是鄰近加州的内華達州(Nevada)。筆者向客戶查詢離婚時本人或配偶是否在當地居住,客戶回答從沒有。筆者問那爲何在當地離婚。回答是透過網上或事務所介紹,在内華達州可以快速離婚,不必像加州般要等6個月才生效,兼且費用十分便宜。筆者檢視客戶的離婚判決書,客戶宣誓證明曾在内華達州住滿6周,並附上當地的地址但客戶一無所知。筆者不得不提醒客戶,發假誓屬違法行爲。

離婚屬於州法,法院的管轄區(jurisdiction)是按當事人居住地區而定。居住要求(residency)每州法例不一樣,例如加州要求住滿6個。申請人若不是當地居民,就絕對不符合居住要求。洛杉磯的移民局曾要求申請人就在内華達州的離婚,提供證明離婚時在當地居住的證明,否則離婚判決書無效。

違法走“捷徑”是愚蠢行爲。若被揭發,后果堪虞。筆者的一個客戶,爲了貪快在外州的移民局申請入籍,被揭發后入籍無望。多年前另一名客戶看到報刊廣告,坐上旅游車前往外州申請駕照(當時加州不給予沒有身份或在美觀光的外國人士申請駕照),結果全車人士被截停及拘留。幸好客戶持有效觀光身份,筆者向移民局提供證明后客戶獲釋。

使用虛假資料申請離婚或任何移民福利,均屬違法,千萬要三思!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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