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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加州新案例 - 移民經濟擔保書可以在離婚時執行

01/17/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將要或曾經簽署經濟擔保書為配偶申請移民,以及受擔保的新移民要注意以下新案例:加州上訴庭在2017年7月首次判例,家庭法院可以命令擔保人對配偶按擔保書的合約負責,重點有二:

  1. 加州家庭法院有權執行原屬聯邦法的I 864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 直譯應該是“擔養宣誓書”)
  2. 受擔保人不必證明曾努力減低擔保人的擔養責任。

I 864經濟擔保書,是美國移民法規定親屬移民申請人必須簽署及提交的法定文件。此擔保書既是聯邦政府與擔保人的合約,亦是擔保人與受擔保人的合約。擔保人承諾擔保其申請移民的親屬又已成爲綠卡人士,直至親屬成爲公民或者纍積10年的社安報稅收入,或者已沒有綠卡居留權并且已離開美國,又或者已去世爲止。擔保書特別注明離婚不會終止擔保人的合約責任。擔保書的擔保責任標準是貧窮綫的125%。2017年的標準大約是每月$1700。由於移民法屬於聯邦法規,未有這個新案例之前受擔保人必須在聯邦法院提告,才可要求法院執行此合約。

這宗案例(Marriage of  Kumar)與筆者辦理的一些惡劣離婚案件有類似情節。公民丈夫及太太都來自斐濟(Figi)。他們是2012年透過安排婚姻結合。公民丈夫申請太太在2013年移民來美后就抛棄她,送她回Figi,又撕掉她在護照上的綠卡蓋章,太太要向當地美領館申請回美的臨時證件。丈夫在2014年申請離婚無效,太太回應反對,要求臨時贍養費。開庭時前雙方協議丈夫支付每月$675給予太太,但丈夫律師要求法庭命令對方要努力尋求工作達至自給自足的法定目標(加州家庭法有“自給自足”self-supporting的條款)。法院調整丈夫的要求,沒有命令她馬上尋找工作,但認爲太太若希望留在美國,須要盡力取得合法居留文件容許她工作。法院指出夫婦的婚姻十分短暫,太太有責任達成自給自足的目標。太太律師有提出丈夫簽署了I 864擔保書,但似乎法院及律師團沒有就此擔保書作深入辯論及結論。隔了數月丈夫再提請法院以太太沒有盡力達至自給自足要求終止贍養費,並終止婚姻關係(加州法容許在回應一方收到離婚申請6個月后終止婚姻關係,即正式離婚)。太太回應,要求法院執行I 864擔保書,命令丈夫按擔保書規定支付每月$1,196給予太太。2015年開庭時法院認爲太太有責任找到最低工資或者以上的工作,拒絕太太律師要求執行I 864,法官認爲除非政府要求執行,並認爲太太應在聯邦法院提告。法院終止了太太的贍養費。太太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筆者認爲太太律師有盡力維護客戶的I 864權益,而原審法官亦是按過去慣例作出判詞。筆者從公佈的案情推斷夫婦的婚期(從結婚至分居)約一年左右,加州法院一般以婚期的一半計算贍養費。按此標準法院終止太太贍養費是合理的。

上訴庭推翻原法院判決,命令原法庭重審太太的I 864合約權益。

此爲首宗加州法院可以執行I 864的案例。

讀者不必過度反應,并非所有I 864會受到此案例影響。筆者認爲此案例會在以下特定情況影響以下人士:

  1. 衹限於為配偶簽署的I 864,不影響其他親屬或共同擔保人。
  2. 短暫的婚姻較會受影響。若配偶已成爲公民,或者在美已纍積10年報稅,擔保人的合約責任會終止。
  3. 若擔保人屬中間或不高收入者而婚期又短,擔保人的I 864合約責任應該會超過一般家庭法院慣常判的贍養費。

高收入的擔保人及婚期較長的大概不會受影響。筆者(判例前)辦理一個案件,代表配偶向法院申請要求公民丈夫支付贍養費。丈夫屬高收入者,最後雙方協議丈夫支付太太每月 $5000贍養費。一年的贍養費就等同I 864若3年的擔養責任了。如果丈夫須要支付3年以上的贍養費,就幾乎可抵消I 864的合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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