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黃麗華律師專欄:新移民最好不要與大麻扯上關係

01/26/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2018年加州最熱門的行業及話題少不了大麻合法化這項目。

加州法律只容許年滿21嵗以上人士持有1 oz大麻及種植6盆大麻自用。所謂大麻“合法”化其實是有限度及有管制的。

筆者勸諭居住于加州的綠卡人士及將來會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士,最好不要因爲加州大麻合法化而墮入“大麻”圈套。

美國法律有聯邦法(federal laws)及州法(state laws)。兩者若有衝突聯邦法可以透過supremacy clause 及federal preemption越過州法。所以,即使某些州包括加州,容許少量持有大麻自用,并不一定能在移民法中脫身。

美國移民法屬聯邦法,而聯邦政府並沒有類似“大麻合法”條例,大麻仍屬“管制品”(controlled substances),亦即俗稱毒品。

移民法對觸犯管制品罪行有嚴厲懲罰:

  1. 外國人士可以被拒絕入境。
  2. 申請綠卡可以被否決。
  3. 有別於其他遣法行爲,遣返管制品的罪行不容許任何豁免(Waiver)申請。
  4. 綠卡人士,除非有30 gram(1.5 oz)或以下的大麻,一次性被判入罪,可以被驅逐出境。某些情況下綠卡人士可申請取消驅逐(cancellation of  removal。
  5. 綠卡人士,若是毒癮者(drug  abusers/addicts)同樣可以被驅逐出境。
  6. 外國人士或綠卡人士,與他人合謀(conspiracy)或打算觸犯(attempt to violate)有關管制品法例,亦受到同樣懲罰。
  7. 外國人士即使沒有被判入罪(conviction ),自己承認亦會受到同樣懲罰。舉例來説,在過關時被關員聞到有大麻味道,盤問下承認曾使用大麻,可以被拒絕入境。

由於加州新法容許商業種植大麻,很多希望賺大錢的人士已磨拳擦掌,想染指此新興行業。筆者奉勸綠卡人士或要申請綠卡人士,起碼直至聯邦政府或移民局發佈清晰指引之前,不要從事此行業,怕與大麻扯上關係,變成移民法所指的同謀者。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