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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過關的考驗之三:被拒絕入境/取消簽證

03/08/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外國旅客先要取得美國簽證才能進入美國。美國非移民簽證有不同種類,最常用的是B1/B2(旅游或公務)觀光簽證。但是,取得簽證并不代表旅客“必然”可以進入美國。要進入美國,要經過海關檢查(inspected),沒問題才給予合法入境(admitted)。絕大部分的旅客都可順利入境,但亦有少部分旅客在過關時被拒絕入境,且被取消簽證,更甚者會被禁止5年或以上不得入境的懲罰。

被拒絕入境的基本原因是海關認定旅客屬於“不得入境”(inadmissible)類別,最常見的包括:

1) 有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案例:有長居海外的美籍公民及其外籍太太入境時被問太太是否打算辦理綠卡,回答有可能。太太被認定有移民傾向,不得入境。

2) 濫用學生簽證(student  visa  abusers)案例:留學生入境時被發現根本沒有正式上學,或曾在美國非法打工,屬學生簽證濫用者。

3) 欺騙及不實行為(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案例:商務觀光旅客被問來美目的,旅客出示邀請函,海關致電邀請函上顯示的公司,發現沒有其事。此屬欺詐行爲及使用假文件。

若被拒絕入境,海關不一定但可能給旅客選擇自行取消入境要求(withdrawal  of  admission),這樣的話旅客可避免5年不得入境的懲罰。海關亦可對旅客進行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即不必經過移民法庭審理的驅逐出境行動。若被快速遣返,5年内不得入境。

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客戶說丈夫持觀光簽證入境,申報太太持有加籍身份居於加拿大,被海關發現太太長期居留于美國。結果丈夫簽證被撤銷(revoked),并且受到10年不得入境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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