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01A Waiver始於2013年,容許在美國非法入境及居留的公民的配偶及21嵗以下的子女(若是合法入境但逾期居留,自動獲得豁免,不必申請,但衹限於公民的配偶及21嵗一下的子女)可以留在境内申請豁免。未有I-601A Waiver之前,這些人士要先離開美國,返回居住地申請豁免,如此一來家庭就會被迫拆散。所以,I-601A Waiver的目的是避免家庭拆散。2016年此豁免伸延至所有合資格的移民親屬,包括綠卡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申請I-601A Waiver, 注意三個基本重點:
豁免申請成功與否,其實在於申請人能獲得多少同情分。移民局審案方針(policy manual)清楚訂明一般因分離導致的困難,包括經濟困難,不足以構成法律要求的“極度”困難。
筆者在2017年7月為客戶申請I-601A Waiver,11月就收到批文。客戶的情況大致如下:
雖然客戶的案件衹有他的公民配偶為合資格親屬,筆者除了為客戶及其配偶撰寫聲明書,還提供客戶的外父及外母的聲明書,年幼女兒的學業困難以及夫婦倆的共同文件及家庭照片,目的是多方面證明客戶不單是家庭經濟支柱,還要協助公民配偶照顧患病的雙親及年幼子女,如果客戶不能留在美國,對公民配偶會構成極度困難,因爲公民配偶不可能兼顧養家及照顧家庭。筆者并且指出移民局審案方針裏有一提議批准的舉例與客戶情況十分相似,所以客戶的申請亦應該獲准。
案件在短短4個月内,不必補件就直接通過。客戶的配偶收到好消息后當然高興萬分,但又開始擔憂客戶要回墨西哥過最後一關,即美領館面談。筆者告訴她,筆者經辦的所有豁免成功案件,領館面談都會順利通過。
讀者可能會問:假如申請人是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申請會否通過呢?豁免申請是斟酌性(discretionary)的,移民局平衡利害,可批可不批。如何按客戶的個別情況,為客戶塑造有利因素就有賴律師的智慧和功力了。筆者曾辦過一豁免案,申請人是太太雖然沒有小孩照顧,但仍留在家裏沒有工作,而公民是主要收入來源者。筆者就公民的微薄收入分析,帶出公民的收入勉强可以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但就不能夠支付配偶在原居地的生活開支,而配偶在原居地亦缺乏就業機會。所以,若公民要維持兩個家庭開支,會構成“極度”困難。在另一個案,公民及配偶須要用共同收入支付房貸。筆者就帶出如果申請人不能留在美國工作,公民就面臨因付不起房貸而房子被迫拍責的危機,而對公民構成“極度”困難。兩個豁免申請都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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