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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律師:加州離婚方式:簡易離婚與協議離婚(三)

04/10/2018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五、子女撫養協議

從廣義上講,子女撫養協定是父母雙方根據各自享有和承擔的撫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的書面協議。普通慣例和州法一般稱之為監護決定

無論所制定的子女撫養協議是怎樣的特點,都必須確保該協議符合所在州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得到法院或執法機構的認可和實施。

子女撫養協議至少應該規定父母雙方將如何滿足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將如何承擔其對子女的撫養責任,因此,一份子女撫養協定應該包含的基本內容為:

• 子女的居所;
• 子女在醫療、牙科、眼科方面的保健治療;
• 誣衊性評論;
• 撫育子女的繼續性;
• 子女假期的安排;
• 子女教育安排;
• 為子女購買保險方面的計畫安排;
• 父母雙方為子女進行決策的權利安排;
• 父母雙方的爭議解決方案;
• 對子女監護方式的計畫安排。

父母協商子女撫養協議的優點:

(1) 最低限度地牽扯到法院
(2) 增加公平性

六、配偶贍養費的支付

配偶贍養費,是指夫妻分居或離婚以後,夫妻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用以幫助其維持生活的費用。在加州,配偶贍養費又可表述為生活費

配偶贍養費的類型:

1. 臨時性贍養費
2. 復原性贍養費
3. 長期贍養費
4. 補償性贍養費
5. 一次性支付贍養費

確定配偶贍養費的考慮因素:

當夫妻雙方無法就配偶贍養費的問題達成一致協定時,法官通常會根據法律規定來裁決是否需要支付配偶贍養費,並確定其具體支付數額。通常情況下,法官在裁決該問題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 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即婚齡;
• 夫妻雙方各自的生活必需、收入或收入能力、以及支付能力;
• 有監護權一方父母參加工作是否影響照看子女;
• 夫妻雙方各自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 夫妻雙方各自的資產和債務狀況;
• 夫妻一方是否曾幫助另一方接受教育、培訓、工作或職業執照;
• 夫妻一方為家庭或子女而放棄工作是否對其事業造成不利影響;
• 配偶贍養費的稅務影響;以及
• 該婚姻關係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儘管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配偶贍養費,但對於那些婚齡較短,或夫妻雙方沒有子女且雙方均可以經濟自立的個案,法院可能不會授予配偶贍養費。

根據加州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存續時間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可稱為較長婚齡。但在某些情況下,少於該期限的婚姻齡也可認定為較長婚齡,相反地,那些夫妻雙方婚齡雖然較長,但其間卻經歷較長時間地分居的狀況,法院也可能並不認定其為較長婚齡。

配偶贍養費隨著時間可能會保持穩定、提高、或減少,有時甚至會降低至“0”。無論是在夫妻雙方協定贍養費問題的情況下,還是由法院確定是否授予贍養費的情況下,又或是法院對贍養費命令進行修改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應根據自身的利益需求仔細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

七、提請簡易離婚前的準備

選擇適用簡易離婚程式,當事人必須謹記下列幾個日期:(1)結婚日期;(2)分居日期;(3)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的日期;(4)預期可獲得最終離婚判決的日期。

在對財產及債務進行分配之前,夫妻雙方必須首先進行財產清算,因此,在準備提起離婚程式之前,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來對財產和債務進行羅列。但在此之前,有必要瞭解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夫妻共有債務的具體範疇。

八、簡易離婚程式

1. 獲取表格。可以到縣書記員辦公室領取表格,也可選擇從法院網站下載。
2. 簡易離婚相關工作表格的準備
3. FL-150表格,即《收入和開支聲明》的準備
4. 《財產處理協定》的準備與簽署
5. FL-800表格,即《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的完成
6. 《財產處理協議》與《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的裝訂
7. FL-820表格,即《判決請求書、離婚判決書和判決生效通知書》的準備
8. FL-830表格,即《撤銷簡易離婚申請通知書》的準備
9. 法院遞件程式
10. 申請費的支付
11. 認真保管所有檔,經過6個月等候期
12. 最終離婚判決的申請
13. 離婚判決書的下達

九、協定離婚程式

1. 獲取表格。可以到縣書記員辦公室領取表格,也可選擇從法院網站下載。
2. 法院遞件程程式
3. 法院費用的豁免。在離婚程式中,如果你無力支付申請費等法院費用,還可請求法院豁免該費用,並且你的配偶也享有該權利。
4. 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
5. 財務申報
6. 申請離婚判決的方式
7. 離婚判決表格的提交
8. 離婚訴訟的終止

十、簡易離婚與協議離婚的比較

雖然簡易離婚與協定離婚都需要當事人雙方就離婚相關的各項問題不存在任何異議,但兩者之間仍然存在諸多差異:

• 簡易離婚需夫妻雙方共同向法庭提交離婚申請,並需雙方在公證人或法庭行政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該簡易離婚聯合申請;而在協定離婚程式中,當事人一方便可提起離婚程式。

• 簡易離婚程式不存在傳票送達程式,因此,簡易離婚程式等候期一般自當事人向法院提請離婚之日起計算;而協定離婚程式卻需要提請離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之日起計算。

• 在簡易離婚程式中,當事人雙方均須放棄獲取配偶贍養費以及要求法庭指令的權利,但夫妻雙方獲取配偶贍養費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消滅,簡易離婚判決會保留雙方的該項權利,也就是說,在將來的任何時間,任意一方當事人都可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檔請求通過法庭聽證來獲得配偶贍養費指令;而協定離婚程式卻沒有關於配偶贍養費和法庭指令的此種限制。

• 因為簡易離婚程式中不存在法庭審理或聽證,所以選擇這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下達離婚判決後均無權要求法庭進行重審或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通過協定離婚程式獲得離婚判決的當事人卻可要求法庭進行重審或提起上訴。

十一、相關建議

在加州,簡易離婚程式無需進行法庭聽證或審理,當事人也無需出庭,因此,如果當事人雙方可以“心平氣和”地解決所有離婚事項,也可以不需要律師而自己解決問題。但離婚畢竟關係著夫妻財產和債務的分配與承擔,需要當事人雙方在此問題上達成對雙方來說都較為公平合理的協定,這無疑成為當事人聘請律師的原因所在。同時,為保證自身的最大利益以及簡易離婚程式的順利進行,在一定情況下諮詢一下律師或相關的諮詢服務機構,無疑也是明智的選擇。

那麼,律師或服務性諮詢機構到底可以在哪些方面幫助你呢?

1. 審核你的個案情況,判斷是否適用簡易離婚程式;
2. 為您解決離婚過程中的各種“疑難雜症”,如財產協議書的公平與否,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財產的性質判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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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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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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