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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莉莎律師事務所劉莉莎律師 - 杰出企业家的移民之路 - EB-1A

04/17/2018     盈科美國爾灣律師事務所─劉莉莎律師

每當提到企業家移民,一般申請人考慮到的是L-1A/EB-1C跨國經理人員移民。但是對於傑出的企業家,特別是目前中國大量湧現出來的一批自己開公司,並使公司迅速成長為非常成功且業內佼佼者的創業者及CEO們,有一個更佳更快更好的途徑– 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 傑出人才移民。

對於如何衡量“傑出人才”,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從如下兩個方面的衡量標準:

1.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或者

2.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 (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家獎(不一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2)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4)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鑑定;

5)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7)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9)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10)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我律所為客戶申報的大量傑出人才成功案例,大多數都是以第二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以下是近期移民政策收緊後我律所辦理的一些EB-1A傑出人才 - 企業家/CEO類一次性成功案例精選。基於律師-客戶保密協議,本文皆用化名。

IT 企業家/CEO

Y先生是中國IT行業一位非常成功的企業家兼CEO,他所創辦的公司短短幾年就在中國上市,且資產和營業額不菲,在IT行業極具盛名,他有意來美國開分公司拓展其領域。

Y先生首先找到我們是想辦理L-1A跨國經理簽證,然後通過EB-1C拿綠卡。在對他的L-1評審過程中,我們發現他完全夠資格辦理EB-1A傑出人才移民。我們告知他如果他的移民簽證通過,他一樣可以來美開辦分公司,拓展美國業務,卻沒有L-1公司方面嚴格的要求。通過我們對此類移民簽證的介紹,Y先生欣然決定改為辦理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在申辦過程中,我們突出強調他的行業及國家獎勵,專業協會會員,廣泛的媒體報導及專利變現所體現的原創貢獻。遞件9天后,在2018年的1月份,Y先生收到了今年開年的最好禮物,此案件順利地一次性獲移民局通過。

房地產企業家

L先生是加拿大房地產行業有名的企業家,他自己一手創辦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加拿大非常老牌資深的房地產公司,該公司曾成功獲得本行業一國際大獎。

在準備L先生的申請材料中,我們著重突顯了此次國際大獎,並非常巧妙的將該獎項運用在不同的滿足條件中包括因該獎對個人的媒體報導,對其領域的重大貢獻,在重要機構擔任重要職務等,並從不同角度來闡述其重要性。案件審理非常順利,2018年2月份,僅僅6天時間便收到移民局審批通過的通知。

醫藥公司CEO

M先生是中國一大型醫藥公司的CEO,自從他的加入,使該公司的營業額年年增長,達到過億。

M先生開始找到我們時,在對M先生的初評過程中,我們發現由於他的低調,這也是目前很多中國優秀企業家的“通病”,他拒絕了很多媒體的報導。我們希望他加強這一塊,並著重強調對個人傑出管理才能方面而不只是對公司的報導。所有材料齊全後,除了其它滿足條件,媒體這一項,我們將以前一些零星的媒體報導加上目前擴充的有重點性的媒體報導一起提呈,並論證強調他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傑出管理才能。此案件遞件後10天,於2017 年10月獲移民局審批通過,沒有補件。

如果您認為您符合傑出人才移民條件,請與我們律所聯繫,我們會給您做一個初始的評估,望有意移民美國的傑出有才之士能美夢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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