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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律師: B-1簽證大解析(一)

04/25/2018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美國B類簽證是所有簽證類型裡面申請數量最多,幾乎所有申請人都是自己申請,所以也是拒絕最多的一種簽證類型。主要因為申請人不了解美國的一些相關規定,申請流程,申請條件,以及移民官在審核B-1各類商務簽證時從哪些角度來審查。 B-1簽證將來肯定會增加更多的申請人數,但同時移民官會更嚴格審查資料,決定是否發放B-1簽證。
 
一、B-1簽證概述
1. B-1短期簽證: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協商簽訂合同、參加展覽(或會議)、短期培訓、與供貨商(或客戶)洽談業務,考察、採購(或銷售產品)、談判(或簽訂合同)、拜訪供貨商和客戶、訂購(或推銷產品)、參加商務展出、商業人士出席法庭訴訟等的商務簽證必須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外國的團體或個人在美國建立子公司,去美國做市場調查,如E-2投資人考察市場須符合9FAM41.31N.6.7.
 
宗教活動:參加科學教育、學術專業、宗教或者商業活動(只要活動不超過9天,且在6個月內不超過5次),參加這些活動的人可從學術機構等收取臨時酬勞:INA§ 212(q),8U.SC §1182(q);自願參加宗教方面的服務工作,包括任何服務工作(例如木匠等),要符合條款:OI §214.2(b)(7)
 
出席法庭訴訟:商業人士出席法庭訴訟等商務簽證必須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工作許可,非和約國的航空工作人員和國內的僕人如果在美國工作必須有工作授權許可,具體條款需符合:8C.F.R.§274.12(c)(17)
 
共同法律依據
(1)無意在美國工作、學習,只是在美國作短期參觀訪問的申請人
(2)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固定的住址
(3)固定的住址、工作、財力證明必須真實可信
(4)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簽證到期前會離開美國
(5)申請人所出示的在美國境外的工作、家庭和社會關係方面的證明
(6)某些申請人需要在入境港以即期匯票的形式提交保證金
(7)申請人赴美作短期活動需要攜帶適量金額的資金以保證申請人在美國期間無需從事僱傭活動
(8)持B-1商務簽證的人首次獲准的留美時間最長為一年,最長有6個月的延期

2. 適合人群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包括赴美考察、推銷產品、參加展銷會、簽訂合同、與供貨商(或客戶)洽談業務、考察、採購(或銷售產品)、訂購(或推銷產品)、拜訪供貨商(或客戶)、談判(或簽訂合同)、參加商務展出等與國際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人。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包括到美國從事短期獨立研究工作;參加科學教育、學術性(或商業性)會議;提供短期服務(或接受短期培訓);參加國際性文體活動等。
 
宗教活動:包括受美國教會邀請到美國傳教的人或者到美國弘揚宗教博大教義或精神的人,或者是同一宗教的教徒相互學習和促進的人。
 
出席法庭訴訟:包括小商業糾紛民事訴訟、家庭離婚官司、侵權、遺囑繼承、意外車禍人身傷害出庭、企業投資糾紛、商業詐騙案件出庭等上述案件相關重要證人,及相關案件的律師,或受律師邀請的證人等。但如果受美國檢察官要求,甚至還可以申請U簽證。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包括伴隨美國公民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或者是非移民身份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二、B-1簽證操作手冊
1.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1簽證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1簽證(國際貿易、商業類)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有以下幾種:
A. 外國雇主所僱傭的僱員(該僱員的薪水由境外提供,並非從美國取得)到達美國從事銷售或是談判合同等相關事宜。所從事的必須是以境外資產為基礎的公司派到美國的代表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且必須與國際貿易有關,比如一家境外的計算機公司的代表到美國為其公司的產品簽訂銷售合同談判;
 
B. 外國雇主到美國購買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動,比如一家境外電子生產廠家派出的購買代理人員到美國購買用於國內生產使用的晶體管;境外公司的僱員到美國從事與該公司已有的服務和銷售合同相關的活動,比如說境外公司的技術人員到美國維修一台產自該國的機器等;
 
C. 境外投資者到美國採取相關措施進行投資的活動,比如向美國轉移大筆資金等相關的活動;
 
D.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的研討會)。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國公司駐境外代表處的僱員到美國與其合作者進行的諮詢磋商活動。比如:
(1)在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了解決合作中的細節問題或是消除分歧而進行磋商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當境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合作開發一個項目時,舉行會議協商各自所負職責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國生產商的駐境外銷售代表,則需要經常回美國做有關銷售情況的報告或者和同事討論業務問題。
 
B. 外籍商務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業務培訓。
 
C.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研討會)。
如果該商業人士是作為會議的發言人或者因為具有其他才能而參加會議,那麼他/她只能獲得部分會費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勞動獲得報酬。
 
D. 專業人士希望在美國尋求短期的工作機會。
為了積累必要的工作經驗以獲得在本國就業的優勢,專業人士(包括工程師和其他具有大學學歷的專業人士)可以持H-1簽證到美國從事與其將要在國內所從事的工作相關的臨時性工作。而要想申請到H-1簽證,該專業人士可以先申請B-1簽證,到了美國後如果尋找到了合適的臨時工作機會,接下來他/她就可以讓美國雇主為其提出H-1申請,從而能夠被允許在美國從事臨時性工作。
 
儘管國務院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獲得B-1簽證是可行的,但B-1申請人還是需要表明自己沒有在美國永久工作的意圖,一旦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就立刻回到本國申請能允許他/她在美國臨時性工作的H-1簽證。
 
要想支持B-1申請,最好的證明文件就是出具美方雇主發來的參加面試的相關文件,比如來自未來雇主的信件,上面明確表示提供的職位只是臨時性的。否則這種狀況下很難成功申請B-1簽證。
 
E. 受僱於境外公司的外籍人士到美國開設或就職於駐美辦事處、分公司或附屬機構。
這種情況的前提是一旦此分支機構選定了合適的辦公地址,該外籍人士將有資格獲得L-1簽證。
 
美國移民局在有證據顯示該美國分支機構已確定辦公地點(不管是租賃還是購買)之前,是不會簽發給申請人L-1簽證的。因此在辦公地點確定之前,可以先申請B-1簽證。

宗教活動
證明該申請人非移民傾向的文件
A. 申請人前往美國的理由,如參加一個合法的宗教活動。
B. 本次美國之行的詳情,包括在美國的詳細計劃、停留時間、活動安排、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以及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文件,如合同書之類。最好的證明方式是提供明確的旅行計劃和酒店的預定單。
C. 由誰支付該申請人在美國的一切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簽證申請人提供赴美費用安排的證明,如銀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宗教組織承擔,則應提供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如果費用由邀請方承擔,則應提交有關財務擔保,填寫I-134表格。
D.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的停留時間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請的到美國所從事宗教活動的目的,或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的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長的停留時限。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為期10天的宗教活動,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表達他/她有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
 
證明申請人將要赴美參加合法宗教活動的文件
A. 發自美國教會邀請方的邀請函原件(包括身份證、姓名和籍貫),出示有關宗教活動的證據說明、在美停留時間以及由誰提供所有費用
B. 與美方教會組織簽訂的合同、其它協議或來往信件等證明與美國教會邀請方的合作關係
C. 受益人的訪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會組織的證明文件,比如:
   • 美國國內稅局要求合法宗教組織免除納稅資格的證明文件
   • 根據國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組織的真實性的證明文件,比如:
   • 宗教組織所在場所的購房或租房合約
   • 宗教組織室內外照片
   • 宗教組織成員的名單(包括成員數目及目前接受佣金的人數)
   • 宗教組織成員的經費來源證明
   • 宗教組織出具的受益人的職務證明
   • 宗教組織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費用及經濟支持的證明
   • 宗教組織的資產證明文件,如銀行證明信、最近審計表等
   • 宗教組織服務費支付方式或報酬
   • 宗教組織免納稅證明文件,如該組織資產表、運作方式等
   • 根據國家法律設立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出席法庭訴訟
境外商業人士前往美國參與和訴訟有關聯的活動,包括小商業糾紛民事訴訟、家庭離婚官司、侵權、遺囑繼承、意外車禍人身傷害出庭、投資企業糾紛或商業詐騙案件出庭等等。

證明非移民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關於這次美國之行詳細而又明確的細節,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國停留時間,申請人前往美國明確的理由:出席法庭訴訟,而且不得不去。
B. 這次活動安排和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文件,如法院傳票之類。
C. 簽證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國期間花費:最好辦法就是出示申請人已經預先支付的往返機票和已經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據。
D. 簽證申請人是否對此次去美有詳細而明確的計劃,如果申請人計劃是不確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夠提供明確的旅行計劃和酒店預定單;詳細旅行路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此次旅行的詳細材料。
E.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停留時間段,是否和申請到美國從事活動的時間相符合,或是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只有幾天的法庭訴訟,那麼就沒有必要表達其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大停留時限。
F. 申請人是否在居住國有穩定職業和商業關係,或是家庭的,社會的,文化的,或是其它關係足以確保他們能夠按時回國而不在美國停留。在美國之外有穩定工作或是經營一個實實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請人將要回國的證明;申請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請人在完成工作後按時回國的證據;與本國確實存在財務關係,比如是大筆財產或是商業投資等;擁有固定住宅同樣也是申請人回國的證據之一。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
A. 伴隨美國公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公民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但僅限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a. 長期在美國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國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間可以為隨行的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他們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必須少於6個月且赴美之前主僕僱傭關係已經存在。
b. 作為經常接受調派的跨國公司員工的美國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間為其隨行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另外,主僕僱傭關係必須在入境前至少6個月就已經存在,並且該僕人必須至少有一年工作經驗且被支付報酬。此外,雇主必須和僕人簽訂合同,其中規定僕人享受免費食宿和勞工部依據相關標準制定的普遍工資,主僕雙方任何一方想解除僱傭關係必須提前2個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隨美國永久居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永久居民不能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因為這些僕人必須表明他們的非移民傾向,並且出示他們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會返回原居住國的證據。然而,很顯然,已經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將永遠合法居住在美國,因此他們的僕人勢必也隨著主人長期居留在美國,所以他們的非移民傾向無從證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前提是該主僕關係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經存在,或者該外籍人士在數年內經常更換僕人,那麼作為B-1受益人的僕人必須遞交材料以證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且現時的主僕關係在赴美之前就已經存在。

2. 美國對中國公民發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簽證
據中國外交部網站消息,美國駐北京大使宣布,從2014年11月12日起,美國駐華大使館和其它4個領事館,以及美國駐世界各地的使領館將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務簽證(B-1)和合格的短期觀光、旅遊簽證(B-2)的中國公民頒發十年多次入境簽證。在此之前此類簽證的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同時持有最長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簽證的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EVUS登記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進行EVUS登記的旅客如果沒有有效的登記,將不能獲得登機牌或者經由陸地入境口入境。
 
請閱讀相關文章: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EVUS常見問題及回答(FAQs)
 
3. 需要關注的相關問題
(1)居留期限:大多數美國簽發的B類簽證都是短期的,按照現行法律,B簽證首次獲准的時間最長為一年,一般為6個月; B-1簽證根據申請人處理商務所需時間的長短給予不同的居留期限,通常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才會給予6個月以上的批准。
申請程序:B簽證不同於其它非移民簽證,可以直接向領事館提出申請,無需返簽。
家庭成員:B-1簽證持有人不可攜帶隨行親屬,如果其親屬前往,需申請B-2簽證。
 
(2) 特殊問題:移民簽證正在受理中。某些商務人士在申請了移民簽證後,需要去美國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而此時,移民簽證在等待排期,由於排期時間比較長,他/她也有合法的理由申請去美國從事短期商務活動。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要想取得B-1簽證就比較困難:理論上,只要領事館確信申請人在其B-1短期商務活動結束後,能回到原居住國等待移民簽證的簽發即可,而實際操作中,通常這種情況會被領事館拒簽。因此,如若申請人正在申請移民簽證,他/她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申請B-1非移民簽證。如果需申請B-1簽證,提交申請時,要將能證明申請人和所在國緊密聯繫的數據一併提呈,以使領事館確信受益人在B-1簽證合法居留期限到期之後一定會回國的事實。
 
(3) 注意:以B-1簽證改變身份的注意事項。由於B-1簽證辦理手續相對於其它簽證簡單,特別是相對其他職業移民類簽證簡單得多。有些申請人想以B-1 為跳板,進而申請允許在美工作類的簽證,或是轉換成學生身份簽證。如果此類轉換身份的企圖被證實,有可能被認定欺詐,這種行為導致的後果為:因未持有與其意圖相符的簽證而被拒絕入境,所申請的簽證與其入境意圖不符,導致簽證被拒;更有甚者,由於犯欺詐罪,而被永拒美國國門之外,雖有一些被拒入境的豁免條款,但是B類申請人只要請人只要證明他/她並不明確是否有意在美從事僱用或學習活動,並向領事館官員表明其被雇傭或在美學習的可能性,這種B類身份仍是合理的。移民官會在B-1簽證後附加一個註釋,這個註釋十分重要,沒有它,移民局會懷疑改變身份的申請人有在美工作或學習的意圖而拒簽。

針對B-1簽證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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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短期商務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B-1短期商務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
B-1短期商務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宗教活動
B-1短期商務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出席法庭訴訟
B-1短期商務簽證申請操作指南--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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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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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1-800-985-1234(Amy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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