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條件綠卡後分居,如何申請I-751
04/27/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I-751是以結婚途徑取得條件綠卡人士,須要在條件綠卡(兩年期)到期前申請把條件取消,變成永久綠卡。如果夫婦關係沒有變化(例如離婚),條件綠卡人士與其配偶共同簽字申請,叫joint petition。如果夫婦已離婚,或被配偶虐待,或配偶去世,或以極度困難爲由,條件綠卡人士要單方申請I-751Waiver,即豁免配偶簽字共同申請。
筆者的客戶是年輕夫婦,太太拿了條件綠卡不久,夫妻關係轉差,太太決定回中國照顧患病的父親,兩人從此分居兩地,互不來往,直至太太的條件綠卡快將到期,才決定返回美國。當時太太的家姑(配偶的媽媽)向筆者諮詢。首先筆者指導太太應對海關問題,因爲她已離境一年以上。幸好過關順利,太太安全入境。
太太的條件綠卡轉正問題,夫婦面臨兩個抉擇:
1) 離婚然後太太單方申請保留綠卡(即I-751 Waiver)或
2) 夫婦二人共同申請I-751 Joint Petition。最後他們決定共同申請,並且希望實話實説。
由於太太的出入境記錄無法隱瞞,如何證明夫婦在長期分居情況下仍有真實婚姻關係實在是很大挑戰。
I-751的真實婚姻的法定條件中是:在結婚時是真誠的(entered the marriage in good faith)。但筆者從辦案經驗中發現,移民局的審案標準,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支持結婚後保持真實婚姻關係來顯示當初結婚是真誠的。所以,筆者辦理I-751案件,尤其是I-751豁免,一定盡量提供多方面的證據來證明客戶的婚姻是“真誠”又“真實”的。
此案的最大缺憾是夫婦二人長期分開居住,亦因長期分開,所以自然亦欠缺“共同”文件(例如共同報稅表,銀行賬單,汽車/健康保險)。更有趣的是太太回美國後與家姑同住,而非與配偶同住。雖然風險高,但筆者遵從夫婦實話實説的要求,來處理此案。
筆者提交的證據包括:
1) 夫婦的共同聲明書(joint declaration),詳細交代二人交往,結婚,關係轉差,兩人分居狀況,太太回來後二人仍然分開居住但為重建婚姻所作出的努力。
2) 配偶媽媽及朋友的支持聲明。此案的成功,很大部分是媽媽的支持及鼓勵,並委託筆者辦理案件。
3) 太太回來後的一些共同文件及家庭照片。
4) 解釋沒有共同報稅及其他共同文件的原由。例如,配偶仍在讀書,沒有收入要報稅。夫婦二人有賴配偶的媽媽經濟上的援助。
2016年8月提交申請,不須要補件,亦不須要面談,2017年12月獲得批准通知。算是客戶的最佳聖誕禮物。
筆者認爲此案順利通過的主要原因是移民官從提交的證據中感受到“真誠”的婚姻。夫婦坦承婚姻有問題,但努力重建破裂的關係。筆者塑造這對年輕夫妻處理感情及婚姻的衝動,導致長期分居,但仍不願意放棄對方的真誠,亦間接體現了二人的真實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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