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家暴申請庇護有別於VAWA家暴自辦移民》
06/28/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美國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在2018年6月11日推翻美國移民上訴庭(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案例, 向一名El Salvador的家暴受害婦女,以長期受前夫家暴而其原居國沒有提供保護爲理由, 給予庇護資格。這位被視爲“鷹派”律政司頒下指引,庇護申請人不能以家暴(Domestic Violence)或黑社會暴力(Gangster Violence),及非政府的私人罪行(private crime)作爲庇護申請的理由。
華人較少用家暴或黑社會暴力受害人身份來申請庇護。筆者曾接觸一些失敗的華人庇護申請案例,他們以與他人有商業或勞工糾紛而遭迫害而政府卻不提供保護來申請。筆者認爲用此種基礎申請庇護,很難説服移民官或移民法官 “私人罪行”等同政府包庇下的“政府行爲”。
有客戶看到此則新聞報導后致電筆者,查詢VAWA家暴移民是否被取消。其實,兩者是大不相同的。
前面所説的是庇護申請,而VAWA(Violence Against Woman Act)是以家暴受害人自辦移民。 這項在1995年訂立的移民法規,其後作了修訂,惠及更多受害人。筆者記得當初VAWA規定受害人在申請時必須仍與公民/綠卡施暴者配偶維持婚姻關係。現行的VAWA容許受害人與公民/綠卡施暴者配偶離婚兩年内提出申請,只須證明離婚是基於配偶的施暴。
什麽人士有資格申請VAWA移民呢?
1) 配偶是美國公民/綠卡人士
2) 現與或曾與配偶一起生活
3) 受到配偶虐待(Battered)或殘酷對待(Subject to extreme cruelty)
4) 品德良好(例如沒有犯罪記錄)
5) 與配偶的婚姻是真誠的
6) 受害人的未成年的小孩,若小孩亦曾虐待,可以自辦移民,亦可以依附受害人的申請,作爲受害人的依附家屬(Derivative dependent)。VAWA若獲批后,申請人及其小孩可以申請工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及綠卡。若施暴者配偶是綠卡人士,申請綠卡仍要等待F2A配額(priority date)到期方可申請。申請人在VAWA獲批后即使再婚亦不影響其申請綠卡資格。
用VAWA申請綠卡較一般親屬移民還有兩大好處:
1)即使申請人是偷渡入境仍可在美國申請綠卡。(美國公民為偷渡配偶申請移民,成功後配偶要申請I-601A Waiver, Waiver獲批后配偶要返回原居地申請移民簽證,不能留在美國申請綠卡。)
2) 申請人不必提供生活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 ),因爲申請人不會因成爲社會負擔(Public Charge)而被拒絕綠卡申請。(所有其他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必須作生活擔保人,不夠資格擔保,就要找朋友家人幫助做聯合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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