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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B-2簽證大解析(二)

08/28/2018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三、領事館面談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請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須經過與領事官面談。

面談有助於領事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屬於下列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者:
• 是否屬於不允許入境的外國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屬於不可獲得簽證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談過程中,領事官會對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進行檢查和詢問,詢問問題是要確認申請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問:
• 申請表格所填的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
• 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齊全;
• 回答問題是否符合事實以及有否說謊等;

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領事官都會遵紀守法、按規則辦事。領事官所提問題的範圍十分廣泛,會對申請人的家庭、工作、經濟狀況、社會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況進行整體了解,查找申請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綻。若領事官問到令申請人不快的問題,切勿拒絕回答,更不要發火。因為領事官是在執行公務,申請人應該實事求是地回答領事官所提問題。申請人切莫存有領事官故意刁難的想法,不宜與領事官發生爭執。如有問題,最好向領事官坦白敘述,應以正確充分的理由使領事官明白你的處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會被考慮和接受的。

回答領事官提問時的注意事項:
• 要問什麼答什麼,千萬不要答非所問,也不要背事先準備好的演說詞來回答問題。
• 一定要堅守誠實的原則,事實求是,如實回答,切勿說謊或誇大其詞。
• 說話不能拐彎抹角,面談時間短暫,對領事官的問話,要根據所提問題的主題來回答,盡可能集中重點,直截了當地來回答問題。
• 要注重事實及邏輯原則,以直接清楚的表達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或前言與後語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詞語及推測方式來回答問題。
• 通常駐華美國領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問題就更好。
• 要注意仔細聽懂領事官的提問,不懂可請領事重複一次,聽懂後再作恰當回答。



在儀表和著裝方面的注意事項:
衣著要整潔,穿著應與申請人本人的職業和身分相稱。面談時要心情輕鬆,不要太緊張,要落落大方,表示誠意。應備全申請所需文件及身分證件。


面簽需要攜帶的材料:
1. 有效護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預定停留期至少六個月
2. 確認預約單(包含可以機讀的簽證繳費收據)
3. DS-160表的確認頁
4. 美國簽證照片
5. 如有必要,還需根據簽證類別提供相應文件
6. 輔助材料

切記:在面簽之前,一定要根據自己提交的資料進行演練,並將自己的信息熟記於心。



四、免面談服務項目
1. 大陸去過美國的簽證申請人的免面談服務
有赴美經歷者再次申請赴美簽證時可享受免面談服務。凡符合各項要求的申請人可到各中信銀行指定機構委託辦理免面談簽證。

從2004年6月18日起,因私護照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免面談簽證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必須曾經獲得過美國非移民簽證;
(2) 申請人必須申請與最近一次相同類型的美國簽證;
(3) 申請人在獲得最近一次美國簽證以後沒有被美國拒簽過;
(4) 無論申請人是否使用過簽證,他/她都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或簽證截止日期起12個月之內(包括12個月)向中信實業銀行遞交新申請;
(5) 如果申請人曾持美國簽證赴美,申請人在美國逗留的時間必須是在國土安全局規定的時間之內;
(6) 且申請人上一次赴美國停留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

2. 關於台灣人士的免面談要求
2005年7月,美國在台協會宣布了關於所有非移民類別簽證申請的新要求。在新規定下,參加免面談項目的人群縮小了許多。部分原來被允許不用面談的人群現在則必須進行面談,如集體簽證或申請過簽證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談人群的具體要求只有以下兩個: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和年滿八十歲的申請人。



針對探親的B-2申請人在領事館面談時的注意事項:
(1) 提供充分的材料證明申請人的國家對其有牢固的“約束力”,如房產證明、工作證明、財產證明等;
(2) 為了證明簽證申請人有足夠的財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國期間的花費:最好出示申請人已經預定並付款的往返機票和住宿收據。
(3) 為了證明這次在美國的短期停留目的明確,最好提交材料讓領事館官員了解詳細而又明確的活動細節,邀請人的邀請信及有關文件,這些信件及文件能夠說明申請人去美國的目的、計劃及停留期限。即應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後將離開美國,而不是在為移民美國做打算。
(4) 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子女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要充分證明其與配偶和子女的關係是真實的,並讓領事館官員相信其有一個美滿的家庭,是其必定回國的牢固約束力。可以提交下列文件:結婚證明、公證信、孩子的出生證明、全家合照等。
(5) 要證明申請人在公司的職務的重要性,表明他/她和本國有足夠的聯繫並且是其回國的充分理由。可以提交其所在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工資單、年終獎勵證明等。

五、領事館簽發和拒絕簽證的相關依據
B-2簽證的有效期的和能夠進入的人數是由美國和該國的雙邊關係決定,對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要求。

考慮是否簽發簽證所依據的項目和要求:
1. 申請人是否僅在美國短期停留;
2. 申請人是否會在預期規定的時間裡離開美國;
3. 申請人在美國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長期住宅;
4. 申請人在美國是否將從事與商務有關的合法的活動;
5. 申請人在短期的停留後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個國家允許入境;
6. 申請人在美停留期間是否有足夠的生活和經濟保障。

拒籤後重新申請: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訴程序,被拒籤的申請人無法就個案提出異議。讓簽證官重新考慮申請的唯一辦法是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申請人須重新預約面談,重新支付簽證申請費,重新遞交申請表。再次面談時,申請人須出示具有說服力的新證據,表明申請人與本國有著緊密聯繫。切勿將相關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領事處,申請人應在面談時向簽證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請未必就能獲得簽證。特別建議曾被多次拒籤的申請人只有在個人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後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簽證申請。申請人在國內的各方面狀況未發生重大改變,卻一味堅持再次申請,則簽證多半不會成功,只會白白浪費時間和金錢。
針對B-2簽證,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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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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