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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事務所:《超齡子女受惠兒童身份保護法的成功案例》

08/31/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在2002年8月6日起生效。法例容許某些超齡兒童(即年滿21嵗以上)仍被看待為兒童(年滿21嵗以下)。法例生效後,筆者經辦多宗有關案件,最常見的是公民申請兄弟姐妹(親屬移民第4類),因排期等候十年或以上,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等候排期時年滿21嵗以上,不能以“兒童”身份跟隨父母一起移民。兒童身份保護法給予受保護的超齡兒童一綫生機。


最近筆者成功為超齡女兒取得移民資格。客戶已離婚,是透過持綠卡的母親為她辦理2B類 ,即綠卡申請21嵗以上未婚的成年子女。客戶因爲已經離婚,並育有一女兒,所以在移民法仍屬“未婚”,并且可帶同女兒一起移民。在開始辦理移民簽證時,女兒已超齡,沒有在移民簽證繳費名單上。客戶爲了安全起見,只好自己一人辦理。後來客戶在洛杉磯的妹妹向筆者咨詢,方知有兒童身份保護法。筆者計算后認爲客戶的超齡女兒應受到保護,客戶的妹妹決定委托筆者辦理案件。


由於2B類簽證排期倒退,即使客戶本人已完成所有申請手續,仍未獲得領使面談通知。筆者利用此等候期向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要求評估超齡女兒是否受到兒童身份保護法保護,并附上筆者計算的理據及相關證明,包括超齡女兒的出生證,I-130批文,排期證明等。半個月後筆者便收到超齡女兒的繳費(移民簽證)單,顯示重新接受超齡女兒的移民申請。接著筆者趕緊為超齡女兒辦理移民簽證的申請手續,並重新為客戶及超齡女兒重新準備新的生活擔保書,及要求倆母女一起面談,通過後便可一齊移民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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