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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B-2簽證大解析(三)

08/31/2018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六、取得簽證、入境美國

1. 入境時總體情況
獲得簽證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在過境美國時,一定會受到入境處移民局官員的仔細檢查。尤其對B-1及B-2簽證持有人的檢查更為嚴格。入境處移民局官員要決定是否允許外籍人士進入美國及到美國的停留期限。若入境處移民局官員認為簽證持有者將要參與的不是合法的活動,或者移民官任為該外籍人士有意圖長久停留在美國,移民局官員有權拒絕已被發放簽證者進入美國。因此,持有簽證的外籍人士應該考慮到以下問題。

在機場或其它入境處,國土安全部會對簽證的有效性、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必須檢查的法律文件進行完善細緻的檢查,而且如果境外人士被問到關於其移民情況、旅行史、簽證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況以及任何其它問題時,應該如實回答。若他/她是再次入境,應耐心清楚的回答國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問題,任何省略或提供繁雜的信息只會導致被拒入境。簽證持有人為了能夠順利入境還要帶上由其所在的公司開出的信函,該信函和申請簽證時的信箋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動期限等。

另外簽證持有人也不能攜帶太多的與其在美逗留時間不相符合的現金(超過1萬美金要申報),否則會被認為有在美國長期居留的意圖而被拒絕入境。在入境處如果出現被移民官拒絕情況,外籍人士仍有權與律師聯繫但是無權請求上訴。同樣,入境處移民局官員有權力檢查簽證持有者私人攜帶的物品,包括手提包、個人資料文件等,這對於一些入境者來說是無可忍受的,對此入境者要能夠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現出不悅的行為只會影響入境的批准。



2. 入境處所需的材料
為確保入境,B-2申請人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 申請簽證所需材料的複本;
(2) 往返機票及提前支付的住宿費或賓館預定費證明;
(3) 在美國停留期間支付本人開銷的充足資金。

另外,申請人不宜攜帶除此行目的所需花銷外的多餘資金。太多資金也許表明該外籍人士有無限期或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

注意:長期旅行者要表明其資金可通過電子銀行轉賬或由以後來訪人士攜帶。



為確保入境,持B-2簽證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的美國公民外籍子女應攜帶的文件:
(1) B-2簽證申請所附支持性文件;
(2) 適量的現金。

3. 入境許可程序
若邊境移民官允許簽證持有人入境,就會在入境者的護照上蓋上一個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許入境美國並標明其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同時,入境者也會收到一份加註說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夠順利通過機場進入美國。在入境時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護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記錄,表格的一部分要和護照訂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間必須保存好此表,在離境時要上交。

邊境移民官會通過交談來決定B-1簽證持有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給申請者比申請時間長的停留期限。對於B-2旅遊簽證持有者,法律規定最長期限為6個月,儘管如此,入境者也不應向邊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個月,而應該主動向移民官詳細說明這次旅行所需的準確時間。當前美國移民局規定B類簽證最長停留期限為1年。當遇到關於停留期限長短這類情況時,入境者不應和移民局官員爭辯,如果簽證持有人需要在美國停留較長的時間,可以申請延期。

4. 入境處的特殊登記
入境處移民官要求某些請求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到國家安全出入境登記處(NSEERS)登記。目前有如下國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記:阿富汗、阿爾及利亞、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亞、黎巴嫩、敘利亞、摩洛哥、北朝鮮、阿曼、卡特爾、 索馬里、蘇丹、利比亞、突尼斯、也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然而這些特殊登記不限於以上所指國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領事館官員有權要求任何國家的公民進行特殊登記,這些官員認為這種特殊登記能更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記,就要服從特殊登記的全部法規。

5. 簽證被拒時的處理程序
如果入境處移民局官員拒絕簽證持有者進入美國,此時簽證持有者有下列選擇:
(1) 撤回允許進入的申請,自費乘坐下一班飛機回到本國。
(2) 在入境處一致要求關於其入境許可的聽證會(若入境者缺少正常進入文件,或以造假、錯拿獲得的入境簽證則不能要求聽證會)。

如果簽證持有者撤回允許入境的申請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國,因為一旦被遣返回國,簽證持有者在五年內禁止入境美國,除非是國土安全局對其發出特許。

6. 當再次入境美國時,由於前次逾期停留,簽證被取消情況的處理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上次在美國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個簽證進入美國,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允許入境處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簽證持有者資格。除非簽證持有者在本國領事館重新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或者通過第三國領事館申請第三國簽證(是在非常特殊情況下美國國務院發放的)。


七、B類簽證改變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類簽證的非移民改變身份的申請程序取決於其想要改變的非移民身份類型:

持B類簽證者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非移民工作簽證需要填寫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E、H、L、O、P、Q、R以及TN類簽證,只須申請I-129表格。持B類簽證者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上述未提的簽證類型,申請人需要填寫I-539表格。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A、F、G、I、J、M以及N類簽證,則必須申請I-539表格。

即使主申請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為其親屬改變身份的請求,但持B簽證者的親屬必須單獨申請I-539表格,並且兩表一同遞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的申請,將會寄出批准通知書I-797A表格。若改變身份的申請被拒,申請人無權上訴。

2. 改變身份被拒的情況有
A. 改變身份申請未決時離境:申請改變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請批准未決之前離境,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因此,該申請將被拒絕。此項規定已經成為移民局的長期政策。所以,此類受益人在得到重新獲准入境前需要在國外申請簽證,並且申報申請簽證的海外職位。

B. 改變身份申請批准後離境重新申請簽證:美國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申請,並給予申請人繼續以另一種非移民身份在美國居住的權利。但是,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他/她需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重新申請簽證。

C. 特殊情況:B-1,B-2間的身份改變。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國參加B-2類活動,可不必申請改變身份。例如,某一商業人士在結束其商業活動後,仍有兩週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這段時間旅遊,並不必申請改變成B-2身份。

與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業相關,但申請人誤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請人就需要把B-2簽證改變成B-1簽證。

D. 無資格改變身份的人:申請人在申請改變身份時,沒有身份並無法證實其晚期申請,必須在境外申請B-1非移民簽證。甚至,如果申請人的原有身份已經過期,他/她要在國籍所在國的領事館遞交簽證申請。

雖然現在簽證有效期10年,去美國更加方便和省錢了,但在簽證申請和將來入境時還是要注意相關規定,一旦發生違規再補救就很困難。美國法律聯營網和臧迪凱聯合律所接觸過各類簽證入境疑難案例,深知有關規定的嚴謹和嚴格,以及客人的常見問題,成功幫助過相當多有簽證問題的客人,包含違規後的豁免,這類疑難的解決除了專業、技巧、經驗,還有其他一些方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和我們聯繫。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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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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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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