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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事務所:《警察可以處理家庭糾紛嗎》

09/17/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從筆者的辦案經驗,發現很多華人把“警察”當成是“父母官”,家裏發生糾紛就報警,誤以爲警察會爲他們主持公道。讀者認爲以下的情況,有哪些是警察可以處理呢?

1) 夫婦吵架,一方離家後要回家收拾個人物品,但對方不肯開門,甚至把門鎖換了。
2) 夫婦爭執,發生衝突。雙方都報警,雙方都堅持是對方不對。
3) 分居的父母,在學校門外搶著要接小孩走。
4) 分居的父母,一方要回家探視小孩,另一方拒絕讓對方進屋。



第一個情況:假如要回家收拾個人物品,但怕對方會對自己有粗暴行爲,一般警察會陪同你回家,在門外等候一段合理時間,目的是保護你的人身安全。

第二個情況:警察到場,一般會分開夫婦問話。假如你的英語很爛而對方卻很好的話,你很有可能會吃虧,因爲警察必須聽懂你的指控和描述事發狀況才能作出初步的判斷誰是誰非。筆者有客戶本來是受害者,結果反而被認爲是家暴者被逮捕。假如受害人有受傷,可以要求警察安排驗傷。假如受害人改變主意說成家庭糾紛而不須警察處理,警察一般會勸諭一方暫時離開一天,讓雙方冷靜下來。假如警察初步認爲有家暴事故,可以進行逮捕。被拘捕後會否被檢控,就看檢控官的決定。警察沒有檢控權限。筆者發現不同城市對家暴檢控有不同的尺度。有些輕微事故在某一城市會被檢控,但類似行爲在另一個城市就沒有被檢控。比較明顯的家暴行爲,比如動手打人,儘管受害人沒有很大傷害,都很有機會被檢控的。



第三個情況:學校和警察都會詢問父母有沒有法院命令。假如一方是按照法院命令有權接送小孩,另一方就不能“搶接”小孩。假如沒有法院命令,父母有共同權利,學校和警察就無法判定誰有“法律權利”接送小孩。筆者的客戶在法庭訴訟中取得更改撫養權的法院命令,但法官還未有蓋章(開庭後法官會口頭作出命令,由律師起草命令交給法庭蓋章,需要一定的時間才會有正式的書面命令),對方取巧拿舊的命令去“搶”小孩,客戶馬上致電筆者,筆者馬上致電對方律師,由對方律師出面告訴對方不能違令,對方才交還小孩給客戶。
第四個情況:與第三個一樣,警察只可以執行法院命令。筆者的客戶與對方就撫養小孩有自願書面協議,但不是法院命令。結果對方發怒不給客戶看小孩。客戶去警局要求協助。警察陪客戶去對方家。警察勸諭對方讓客戶見小孩但對方就是不肯。警察也愛莫能助,建議客戶向法院申請。結果客戶在家事法院取得固定撫養權的命令,對方就不敢造次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註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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