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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事務所:《法定夫妻與同居關係》

10/15/2018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筆者最近接觸一些案件,當事人長期同居但沒有登記結婚。法定夫妻與同居關係,在法律上待遇完全不同,所以,一紙婚書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一:
    男方與女方維持長久同居關係。男方出錢買房,因某種原因房契持有人只寫女方名字。後來雙方關係破裂,由於雙方沒有法定夫妻關係,不存在離婚的財產分配,所以,男方只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女方歸還房子或款項。結果法官接納女方的陳詞,判定是男方贈予女方,不得因爲關係破裂而取回。

案例二:
    女方與男方同居多年,男方說由於與前妻未辦妥離婚手續,所以不能與女方結婚。女方亦不覺得有問題。男女雙方都各自有物業。後來女方賣了自己的房產,搬到男方的物業居住,并替男方管理物業出租。男方突然急病去世。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才告訴女方,爸爸其實在多年前與另一女子結婚,並生下小孩。這女子以未亡人身份接管男方的遺產,聘請律師控告女方,要女方馬上搬離男方的物業,並交出所收取的租金。女方沒有任何“法定”身份要求分取或管理男方的遺產,一夕之間,變得一無所有兼無家可歸。

案例三:
    同居男女已共住超過10年。男方經濟條件很好,曾承諾女方會照顧她一生一世。後來感情生變,男方害怕女方會分他家產,要求巨額贍養費。筆者給男方的法律意見是:他們不是“法定”夫妻,加州家庭法不承認普通法夫妻(長期同居形同夫妻)。所以,女方不可以“太太”名義要求分取男方財產或贍養費。女方若提出訴訟,法庭會考慮民事上,男方有沒有使用女方曾提供無償的照顧而須要作出補償,又或者男女雙方有沒有協議女方會得到一些財產或費用,若協議成立,男方有沒有違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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