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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備移民簽證領事館面談(一) |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12/14/2018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移民申請獲准後,申請人可通過領事館面談(consular processing)或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來取得在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領事館面談即在美國境外領事館,主要是在申請人祖國的領事館申請和處理移民簽證。調整身份是身在美國境內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領事館面談曾一度是獲得移民簽證的唯一方式。調整身份的方式自問世便廣受歡迎,在1996年再次入境的限制規定(某些在美國逾期停留的人不得在一定時間內再次入境)出台後,受歡迎的程度更勝從前。

 
一、概述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為其親屬提交移民申請,申請獲得移民局批准,並經過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作業後:
1. 若是美國公民的近親(包括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收養的子女,已收養或將要收養的孤兒),無須等待配額,即可進行簽證申請。
2. 若是美國公民的其它親屬或永久居民的親屬(包括美國公民超過21周歲的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兄弟姐妹,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的子女以及超過21周歲的未婚子女),因受到配額限制,需要等待排期,一旦排到,即可進行簽證申請。
 
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為近親(僅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和未滿21周歲且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簽證,向美領館遞交的移民申請被批准後,即可進行簽證申請。
 
EB-1,EB-2和EB-3的職業移民申請(I-140)被批准後,申請人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或者選擇境外領事館操作流程。在境外領事館操作流程中,職業移民面談在申請人所在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近年來,由於I-485調整身份進度的遲滯,使得許多申請人選擇快捷的境外領事館操作流程。
 
二、領事館面談操作指南
只有當移民申請得到美國移民局的批准後,外籍人士才能進行領事館的簽證辦理。移民申請的批准只是說明受益人有移民的資格,並不是外籍人士入境美國前的最後一步。在取得簽證之前,外籍人士還需繼續維持他的移民資格,即外籍人士必須依然保持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親屬身份/職業移民身份。


 
1. 操作流程
(1)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而外籍親屬在美國境外:
批准了的移民申請由移民局(USCIS)轉到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除非在申請上註明外籍人士正在美國,並準備通過移民局調整身份。申請的批准通知不會註明申請人選定的美國領事館,而是註明獲得批准的移民申請已被轉往NVC,所有的查詢都應轉到NVC。
 
(2) 職業移民申請在領事館的操作流程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也是最簡單快捷的方式即申請人在提交I-140申請時指明要在距離其居住國所在地最近的美國領事館辦理簽證面談。

第二種,如果申請人在I-140中指出本人已經在美國,並打算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但是後來改變主意選擇在海外領事館進行簽證辦理。這時,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提交I-824表格(批件補發申請),同時把已批准的I-140寄送到NVC,隨後NVC會制出電子申請副本,並轉寄給申請人所在國的領事館。 NVC也會建立一個案件號碼,並給申請人發出“說明包裹”(即包裹三)。但I-824的申請會在很大程度上延期移民申請的進程。

第三種,Attorney Certificated I-140(AC I-140),這種方式適用於受益人原本申請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後來轉變為在境外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 AC I-140是領事館流程中在批准通知書副本基礎上的一個程序,它替代了提交I-824流程,且必須由律師提交。這樣可以節省很多時間,但是不適用於所有職業移民申請人。有些接受AC I-140的領事館不要求提交I-824,其他領事館都要求有I-824,只有少數境外領事館接受AC I-140。在中國,廣州領事館、香港領事館及台灣領事館都接受AC I-140。
 
(3) NVC處理移民申請有幾種方式,取決於申請獲批准後是否馬上就有簽證名額,受益人是否想要調整身份。
a. 不受簽證配額限制
外籍親屬/職業移民申請人有意在海外領事館進行簽證辦理。 NVC做初步處理並查看簽證辦理所需的文件,以便海外美國領事館有更多的時間處理其它接近完成的案件,以及確保美國駐海外領事館接收到文件齊全、接近完成的案子。
b. 簽證受到配額限制
申請將儲存在NVC。 NVC會發信給受益人或代理人,說明在配額排到前六個月時才會繼續進行辦理程序。當配額排到時,受益人在海外,將進行領事館面談操作流程。若受益人在美國境內,NVC將寄信給受益人,通知其可能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並詢問其打算調整身份還是選擇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簽證。 30天后沒有收到回复,NVC將認為受益人選擇海外領事館辦理簽證。
 
(4) 美國公民在美境外,外籍近親(僅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和未滿21周歲且未婚的子女)也在美境外:
a. 海外美領館批准移民申請後,將包裹三(Information Packet)寄給簽證申請人。
b. 簽證申請人將填寫完的DS-260第一部分和條形碼裝入領事館提供的特定信封寄給領事館。而移民申請人則向領事館遞交I-864表格和相關證明文件。收到後,領事館會審查所有表格和文件的完整性。
c. 等收集到包裹三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後,簽證申請人將DS-2001寄給領事館,表明他已經準備好。
d. 領事館會寄出“面談包裹”。
e. 體檢。所有申請人無論年齡大小必須進行體檢。對有些申請案件,領事館可能懷疑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和外籍人士之間的親屬關係,因而可能要求進行驗血或遺傳測試。
f. 領事館面談,移民官的問題涉及到DS-260 Part I中的資料,外籍親屬遞交的其他信息,案件的相關文件,以及是否合乎近親移民、親屬移民優先類的條件等。如果遞交的文件正確,並且預先確定自己不屬於不准入境的類型,面談只是常規而已。如果領事館懷疑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入境美國,申請人可以尋求美國國務院的顧問意見。一旦國務院判定此申請人有資格入境,領事館將發出簽證。如果領事館官員確定申請人有資格獲得簽證,申請人將於第二個工作日領到簽證。假如個案出現問題,領事館官員會提供一封拒簽信,解釋拒籤的原因,並告知要進一步採取何等措施解決問題。
 
2. NVC國家簽證中心
各類情況的處理:
a. 移民申請獲批准後的查詢:
移民申請獲批准後,需要查詢案件相關情況,請聯絡NVC。 NVC只有已接收的案件信息。如果自動服務系統無法辨認輸入的號碼,很可能NVC還沒有收到該案件。

b. 書面詢問、改變地址以及由於申請人歸化入籍而需要升級申請的要求,請寄往:
The National Visa Center
32 Rochester Avenue, Portsmouth, NH 03801-2909

c. 改變地址的報告也可以傳真。 NVC不對公眾開放。另外,對於常見問題的回答可以從自動郵件回复系統中獲得。
注意:一旦申請被轉移到海外美領館,NVC則無法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此類查詢可以致電簽證辦公室或向海外美領館諮詢。

d. 當申請人變成美國公民時,需進行申請類別的升級。申請人應向NVC遞交歸化入籍的副本及一封寫有受益人姓名和申請案件號碼的信。改變地址也應該通知NVC(說明新地址,NVC案件號碼或I-797收據號碼)。如果此時申請尚未批准,在向加州和德州遞交提升類別的申請信時,還必須另外遞交加州/德州的案件類別提升申請表以及一份I-130表格。


 
3. 領事館
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的條件
a. 代表外籍人士的移民申請已獲移民局批准,並且該外籍人士必須保持移民資格。如,外籍人士依然是美國公民的近親。
b. 必須有移民簽證配額
移民簽證名額是由美國國務院簽證辦公室決定的。不同的移民類別有不同的簽證名額,並且根據外籍人士的出生地,某些移民類別可能在全世界都有積壓,而其他移民類別則只是一些特定國家的申請有積壓。 “正確遞交”是指:
• 申請人已簽名
• 移民局或領事館已收到申請費
c. 外籍人士必須可以入境美國
簽證辦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決定外籍人士是否有資格入境,或者是否屬於禁止入境類型。在辦理簽證之前應該先了解禁止入境的範圍,才能準備相關文件和回答相關問題。假如申請人屬於禁止入境類型,可以尋求律師幫助。
 
有關禁止入境的規定:
移民申請表中的許多問題和簽證辦理中必須遞交的文件都是移民局用於決定是否可以拒絕簽證申請人入境的必備條件。一旦申請人屬於某種禁止入境類型,可以尋求律師幫助,因為有些情況可以得到豁免。
 
在1990移民法中,豁免範圍擴大到健康問題、共產黨員、移民欺詐這三種禁止入境類型。然而1996年頒布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IRA (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of 1996) 縮小了可以得到某些豁免的外籍申請人類別。


以下是禁止入境的類別:
1. 健康問題(health-related grounds)
2. 犯罪、違法或不道德行為(criminal, illegal, or immoral conduct)
3. 安全和相關禁令(主要是關於共產黨員和恐怖活動)
4. 經濟問題
5. 接受公共援助
6. 非法入境者和移民違規者(Illegal entrants and immigration violators)
7. 文件問題
8. 沒有成為公民的資格(Ineligibility for citizenship)
9. 曾被驅逐並非法停留的外籍人士
10. 其它限制
 
 
簽證辦理領事館的選擇
a. 簽證辦理的首選地是外籍人士居住地或最後居住地的美領館
外籍人士有權選擇任何美領館辦理簽證,只要其居住地在其管轄範圍內,並且打算在辦理期間一直住在此地。只有當外籍人士打算在簽證辦理期間留在該領事館轄區內,外籍人士才有此權利。任何在國外的外籍人士如需自己居住國以外的美領館接收簽證辦理,必須得到國務院簽證辦公室的批准。
b. 如外籍人士是某個領事館轄區內的公民,就有權在該領事館辦理簽證,無論該外籍人士的最後居住地是否在國外。
c. 外籍人士可以在任何美領館辦理簽證手續,如果他現居住在美國,並能證明一旦回到最後居住國將面臨極端困境(若指定的領事館不接收,簽證辦理人可另外尋找領事館辦理)。
d. 外籍人士的居住國,及國籍所在地不屬於任何一個美領館管轄區域,有權在國務院指定的領事館進行簽證辦理。
 
各類情況的處理
美國公民/職業移民申請人在境外辦理移民時很少出現改變地址、家庭成員的改變、提升移民類別、改名、延期辦理、取消辦理等情況。
 
在中國大陸,如果出現這類狀況時案件正處於:
1. 向各美領事館送件的階段,申請人需向此美領館寄出通知;
2. 等待批准,需通知駐北京的大使館;
3. 準備面談,則需通知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
 
在台灣,香港及澳門辦理移民案件時,不論處於哪一階段,都只需寫信通知當地美領館。

針對移民簽證領事館面談,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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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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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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