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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事務所:《家暴系列:家暴者可能喪失綠卡及小孩撫養權》

01/04/2019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來自亞洲的移民,往往誤把“家暴”當為“家事”,而沒有意識到家暴行爲是違法行爲。有些人甚至抱著“家醜”不外揚的心態,遇到或目擊“家暴”不欲或不敢報警。

家暴者若構成刑事罪行,會被政府檢控,若被判刑輕則罰款及監守行爲,重則可被判入獄。



綠卡人士,若被判家暴罪,嚴重者服刑后被轉往移民局拘留中心,進行驅逐出境(removal)程序。爲人父母者,若過去五年内被判家暴罪或有家暴行爲,家庭法第3044條,假設家暴者若獲得小孩撫養權,是對小孩的利益有害的,因此不給予家暴者小孩撫養權,除非家暴者能提出理據反駁假設。

筆者最近辦理一個案,客戶與丈夫在街上爭吵,原因是丈夫強搶客戶手中的嬰兒上自己車。客戶一時失控,爲了奪回嬰兒與丈夫拉扯,途人報警。丈夫上衣被拉破,身上有抓傷。客戶被刑事檢控,雖然最後沒有以家暴入罪,但承認較輕的攻擊罪,刑事法官頒禁制令,禁止客戶接觸或靠近對方,但可就小孩撫養問題與對方作簡短接觸。客戶受到對方嚴重騷擾,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時在法庭外被對方堵截。客戶決定申請家暴禁制令。由於對方不欲與客戶就小孩撫養權及互相禁止接觸達成和解,家事法庭就禁制令開庭數次。

法官在休庭時看到丈夫拒絕讓客戶抱抱小孩,法官結案時特別强調此情況,並質疑丈夫的供詞的可信度(credibility),結果判予客戶禁制令,有效期與客戶在刑事法庭被禁制的命令一樣。客戶獲得的家暴禁制令,抵消了她的刑事禁制令,亦反駁家庭法第3044條的假設等同成功,算是與對方扯平手,沒有影響客戶的小孩撫養權。由於客戶願意與對方平分撫養權,法官就判予雙方的撫養時間各占一半。

按筆者的辦案經驗,對於有家暴刑事紀錄的父母,家事法法官會較傾向給予另一方法定(legal)及居住(physical)監護權。但即使沒有刑事紀錄,法官亦可以按事實證據判定是否有家暴行爲,但法官的判決標準就可能因人而異了。筆者經辦的案件中牽涉家暴指控的兩宗個案,兩位法官有截然不同的裁決。



第一個個案:小孩對法庭委任的監護權評估專家說父親在家裏曾使用暴力,包括粗言穢語責駡母親及向母親吐口水,動怒時摔東西。法官相信父親曾有類似行爲,但父親沒有針對小孩使用暴力,所以,父親享有同等撫養權力,只命令父親接受家庭及控制憤怒的輔導課程。
第二個個案:父親與他的媽媽前往母親家探望嬰兒。雙方家庭爲了喂食嬰兒發生衝突,初而口角,繼而動武。母親報警。雙方家庭成員都有輕傷,齊齊被帶去警局,最後雙方都未被刑事檢控。在家事法法庭上雙方就肢體衝突一事作供。法官聽審后認爲雙方的供詞都存有不實成分,

但法官認爲父親不應手抱著嬰兒時與岳父打鬥,所以法官判予母親獲得嬰兒的所有撫養權。

從上述兩個個案,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官對非刑事的“家暴”標準有不同的尺度。雖然個案中的父親沒有家暴刑事紀錄,一個被法官判定有家暴行爲而喪失撫養權;另一個被法官裁定是憤怒行爲但未達至家暴,仍享有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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