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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美國保險的監管體系!| 中亞保險理財─楊素蘭

04/29/2019     中亞保險理財─楊素蘭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 。无论是在全球保险业中,还是在美国国内金融行业中,美国的保险市场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从保险普及度来看,美国人均5份保单,中国为人均0.1份保单。为什么 在中国谈及保险,人们就像“谈虎色变”一样 恐惧,而在美国,保险却能普及人们生活呢? 这恐怕与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及民众对之建立的信任程度有关。

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的运行已有140多年的历史。让我们来看看它是具体怎样运作的。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美国各州保险法的内容已无太大差别。

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是对美国保险业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它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4个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官员组成。该协会成立于1871年,其目的是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管,尤其着重于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同时,该协会也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 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每个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计算机都与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相连。协会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进行其他金融分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州保险监管者及协会官员可通过各类应用系统取得数据,并制成规范报告或税务状况报告,以满足特定的要求。此外,协会还拥有一些其他的数据库,其中包括“监管信息追溯系统”(Regulatory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RIRS)和“特别行动数据库”(Special Activities Database,SAD),这两个数据库使监管者掌握个人或保险公司因涉嫌违法或违规交易而受到检查的信息。作为“监管信息追溯系统”和“特别行动数据库”的补充,协会还开发了全国客户投诉数据库、关于保险公司职员及经理的数据库以及一个总系统。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目的是尽早发现出现财务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迅速地从财务困境中解救出来,以保证投保人和股东的权益。统一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制度和制订财务标准是协会执行监管的前提。

各州的保险监管机关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指导下,通过一系列的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析,以避免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这些工具主要包括: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基于风险的资本监控系统以及各种常规、非常规的现场稽核。

每年,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法定年度财务报表计算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指标,应用IRIS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使监管者从被监管对象中发现需要重点监控的目标。依据财务报表信息对指标进行计算的过程被称为IRIS统计阶段。所有的美国寿险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都要经过IBIS统计阶段。如果对某一特定的保险公司,其IRIS结果显示极为异常,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首先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主管机关,以及该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其他各州。因此,如果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但协会并不建议公司所在州将IRIS结果作为评估该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惟一依据。协会通过确定IRIS指标体系,达到了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量监管和预警的目的。

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

美国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今,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230亿美元。

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

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因州而异。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险公司破产案例的不断增加,使有效预防和及时识别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成为保险监管者的首要目标。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先后针对人寿/健康保险公司和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实施了风险资本标准(Risk-Based Capital Standards),即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

风险资本比率是总调整后资本与授权控制水平对应的资本数额之比。风险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一般根据风险资本比率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根据RBC比率的具体值,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确定了四个不同层次,要求有关监管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授权控制水平”是一个主要的参考标准,它等于系数θ与风险资本总额之积。干预层次分别为:

1)保险公司行动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20%时,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监督官提交一份方案,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解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2)监管部门行动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15%时,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如有需要,还可以提出改进措施。

3)监管部门授权控制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即10%时,保险监督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或清算。

4)强监管部门强制接管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7%时,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接管。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

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自19世纪以来,某些保险种类的费率已经或多或少受到政府的管制,成为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重要领域。1944年以后到上世纪60年代以前,保险费率受到普遍的管制,主要的管制方式是事前审查和批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特别是70年代以后,对保险的监管进入重新评估阶段。这个阶段,由于利率的波动,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严格监管表示不满。特别是70年代末,由于利率较高,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可观,保险人通常订立较低的保险费率,只收取很少一部分保险费,就可以满足赔偿的要求,获得利润。但是80年代以后,随着利率的回落,原先低的保险费率无法满足赔偿的要求,保险人要求提高保险费率以保证赔偿,而以往的法律对保险费率的限制使保险人无法自由确定保险费率。在这种情况下,对保险费率的监管出现了分歧。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投资型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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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

结论是:在美国那么严格的监管制度下,美国的保险公司想要动用高拱杆,追求高回报真的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美国保险公司比起其他金融公司破产的可能性要小得多。退一万步说,即使保险公司破产了,受保人也会在相关法规下得到一定的保障。这一点上,不同的州的保障额度略有不同,从30万到50万美元不等。比如在华盛顿州,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一张人寿保单最高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保额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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