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誰不爽誰,一路扭打到律師樓,條件談攏,雙方簽名,從此變成路人甲互不相關。離婚就這麼簡單?沒錯!至少在法律的層面上。但在稅法上呢?沒那麼簡單,而且一個不小心,兩口子有可能在國稅局裡再續前緣!
離婚前除了要把贍養費談攏之外,一定要先搞清楚離婚之前欠國稅局的錢到底還完了沒有。必要的話,還須利用Innocent Spouse的法條來解除責任。離婚協議書對國稅局來說是不具有任何意義的。無論協議書裡寫的是誰要負責償還欠國稅局的錢,國稅局對兩個人在事後都有追訴權。 曾經有一個利用假結婚申請身分的例子,因女方不知道男方欠了國稅局許多稅錢,而當收到國稅局的巨額罰款以後雙方產生糾紛,最終除了舉債償還國稅局的欠稅之外,女方還因此失去綠卡。
最後提醒讀者們自2018起,支付贍養費不能抵扣收入。相對的,收錢的一方,也不需要因此而繳稅。把這新的稅法運用在離婚談判中,或許對以後的稅務規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哦!